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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要为“夺命快递”买单吗?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51

编者按:

据媒体报道,201226日,广州市的李某收到一份快递包裹,拆封后随即发生爆炸,李某被炸成重伤。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认为李某破坏其与女友的关系,决定进行报复,自制并以假名邮寄了爆炸物。一年后,20131224日,广东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某和涉事快递企业分别被判赔被害人80万余元、34万余元。

而就在前几天,广西自治区发生多起爆炸案,截止目前,据当地公安局通报,连续爆炸点共17处,并且致17人死亡。这些爆炸都是由多个装在快递包裹中的爆炸装置引发的。没错,快递炸弹,它已经不再是电影中的桥段,它离我们的生活已经不再遥远。虽然有消息称,爆炸装置并非通过正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邮寄,而是嫌疑人自行投放或者雇人投放。但是,这也足以要求我们在日常使用快递服务时要小心谨慎。

在这些悲剧事件的背后,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小编在这里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事件中快递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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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快递企业没有按照相应规定构建业务管理制度,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目前,我国关于快递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在包裹爆炸案中,快递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违规寄递了违禁物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次,由于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收件人的权益遭到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快递企业和寄件人共同完成了快递行为,这里的快递是指收件、检查、运输、送件等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收件人因签收的包裹,造成了损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快递企业尽到了自身应尽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那么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呢?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在包裹爆炸事故当中,快递企业没有严格履行收件检视义务,导致装有炸弹的包裹被送达到受害人手中,造成伤害,快递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这是乾成社第182篇文章

责任编辑 / 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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