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案已经有了新的进展。
郑州警方于12日发布消息称,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打捞出一具尸体。经查验,系犯罪嫌疑人刘某。
随着犯罪嫌疑人的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确已经毫无意义。那么悲痛的家属难道只能忍气吞声?本期乾成法律观察将从滴滴公司角度入手,探讨滴滴公司在这桩悲剧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通过检索材料,小编发现空姐遇害案并不是第一起由于滴滴履职不到位所发生的的安全惨案,例如:
2016年5月2日晚,深圳一名24岁的女教师达成滴滴顺风车返回学校,司机在路上对女乘客进行抢劫,之后将其残忍杀害。
2017年5月14日,30岁的甘女士通过滴滴出行预约了一辆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巴南区的顺风车,因迟到以及对路线不熟悉等原因与车主周某发生口角纠纷后遭司机杀害。
那么,在诸多安全惨案的背后,滴滴公司真的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两个角度来探讨。
一、法律责任
首先,滴滴公司作为一个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滴滴公司与顺风车司机、乘客三者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居间人,滴滴公司在顺风车正式接单前,有义务对顺风车车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仅是采用其父亲的接单账号,就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所谓的最基础保障——“三证验真”。犯罪嫌疑人刘某违规借用其父亲的顺风车账号行为将毫无保留地披露了滴滴平台的监管漏洞,“三证验真”形同虚设,这是其一。
其二,关于合同义务。滴滴作为运输服务的居间平台,未能保证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甚至导致了乘客在运输途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第3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滴滴平台和顺风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滴滴公司理应针对其未在履行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尽职尽责,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监管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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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责任
其次,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社会责任讨论。滴滴公司开启顺风车服务的初衷是:基于互惠的原则,提供“私人客车合乘”服务。同时,滴滴在顺风车宣传方面也着重强调它的社交属性,“遇见美好,你我同行”等宣传语随处可见。
然而,随着顺风车的风靡,原先是为了累计信任值,方便今后出行作为参考的出行记录和历史评价却在悄然间“变味”了。平台在倡导环保合乘、缓解交通的同时,去忽略了个人内心发展无法捉摸的潜在风险。不得不说,滴滴公司在顺风车宣传方面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其中社会倡导价值被歪曲的社会现实毋庸置疑。关于这一点,滴滴公司应当正视现阶段面临的社会责任问题。
当然,在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前,滴滴平台究竟要承担哪些责任都不确定。但值得肯定的是,公正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法律一定会给被害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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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乾成法律观察第379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