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赵娟律师
引言:
执行异议之诉可分为三类,包括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以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其中,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又可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诉讼类型,将其纳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近些年因案外人对执行程序提起异议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却呈上升趋势,故本文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其他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作讨论。
本文将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特点、功能以及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介绍,希望使大家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这一诉讼制度,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指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特点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源于德国,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执行机关不合理的执行行为。准确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首先要对“案外人”进行明确界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中将案外人定义为:“案外人”是指不在本案当事人范围内的,因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行为侵害,而有权向法院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利害关系人1。对于“案外人”的理解应注意两点:一是案外人系原审当事人以外的人;二是案外人能够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异议。通过上述阐释,笔者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时,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的一项制度。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1.启动须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置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民诉法解释》第304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诉讼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这一条件。也就是说,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实体权益,首先应当提出执行异议,当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案外人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管辖具有专属性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2条之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一审管辖法院只能是负责执行的法院,不会发生变动。而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管辖法院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分类,案件可能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亦或高级法院管辖,故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相较一般诉讼的管辖更为明确。
3.诉讼主体具有特定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因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而引发,故其当事人都是特定的主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5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也就是说,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是案外人,被告系原审中的债权人或称为申请执行人。如果原审中的债务人或称为被执行人不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其与原审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审债务人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持反对意见,便可在诉讼中列其为第三人。
4.裁判内容及判项主文相对固定
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益、该权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以及该权益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相比何者更具有优先性,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此,这一诉讼的裁判内容相对固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1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认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重点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得出的结论无非是肯定亦或否定,对于案外人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求的,法院在判决中应一并作出裁判,予以回应。对于未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诉求的,法院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进行分析、论证,但在判项中不能对是否确权作出裁判。故此类型诉讼的判项主文相对固定。
5.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唯一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9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排除强制执行,其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是案外人必须证明的事实,故案外人理应对此部分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终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案外人依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申请执行人仅须证明其系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及执行标的属于被执行人即完成了证明责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
(一) 权利救济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案外人的权益遭受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这一特殊方式实现救济。案外人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行为的民事权益,阻却执行行为的进行,以达到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实现。
(二)权力监督
执行程序更注重效率价值,且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仅仅从外观进行形式审查,这就难免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而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民事执行权理应受到监督与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可以纠正不当执行行为,从这一角度说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置可以起到监督、制约民事执行权的作用。
(三)纠纷解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从属于执行程序,但其本质仍属于民事审判程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按照普通程序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体审理。无论案外人是否提出确权请求,都要对相关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审查,通过对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进行比对,以判断何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更应受到优先保护,最终使纠纷得以化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发挥了其定分止争的价值功能。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救济程序的关系
(一) 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如前所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异议被驳回后引发的救济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非常紧密。在此,需要对执行异议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设置。
如上图所示,执行异议可以分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由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由案外人提出。无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均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执行行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而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根据执行程序是否与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有关进行区分:认为执行程序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认为执行程序与原生效裁判文书无关的,此时即可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启动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第二,案外人认为执行程序与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无关。
(二)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可知,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指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审生效法律文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均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提条件,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中,案外人的异议须与原审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的异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第二,管辖法院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启动程序的时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第四,立案审查期限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自法院收到起诉状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一种救济程序,其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提起主体的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实体权益因原审裁判文书生效后被侵害的人,原告与原审判决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密切相连,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系除当事人外,对执行标的能够提出实体权利的人,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文书不持异议,原审裁判文书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与案外人无关。第二,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第三,启动程序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自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第四,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置的目的是对原审生效裁判中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更改,从源头上进行纠错,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主要是在执行环节从程序上阻却不当执行行为的进行,进而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
综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有其独有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与其他类似救济程序加以区分,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程序中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益、纠正法院不当执行行为的价值作用。
1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中华人民井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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