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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造性评价——“容易想到”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133

文 | 张莎莎

审稿 | 姚志远

编者按

  创造性是代理人答复OA时最常面对的法条,也是考验代理人水平的试金石。本文作者在大量的OA作业中,深入钻研,总结出针对“容易想到”的答辩思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意见通知书常常以“容易想到”为由,认为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xxx”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申请文件中的“xxx”技术特征。

针对此类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在判断是否“容易想到”时,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以便更加客观地进行创造性判定:

对比文件公开的“表象”是什么?

对比文件公开的“本质”是什么?

对比文件是否具有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土壤”?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示例性分析。

一、案例介绍

申请文件(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图1所示的芯片吸取工具。其中,该芯片吸取工具具有以下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D1):公开了一种图2所示的SMD调试器。其中,该SMD调试器具有以下技术特征:

审查意见认为:D1公开了外壳(1)在阶梯孔(13)的外部包括一卡槽(14)(即,本申请中的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凹槽的宽度设置为小于弹性吸盘的直径,从而使得收回吸盘时发生变形进而释放吸附元件。

二、思考内容

1、对比文件公开的“表象”是什么?

针对上述案例,通过图1和图2的比较可以直观的看到,D1中的“卡槽(14)”和本申请中的“凹槽(130)”具有相同的结构。笔者将单个技术特征所展示的静态结构定义为“表象”,因为这是最容易发现的,也是最直观地看到的。

创造性的评价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对技术方案单个技术特征“表象”层面的对比,毕竟将技术特征割裂来看,大部分都是现有技术中的内容。因此,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发明创造思路,笔者认为在技术特征“表象”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思考,该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者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什么。这是该技术特征的“本质”。

2、对比文件公开的“本质”是什么?

针对上述案例,结合图2以及D1说明书公开的相关内容:“进行测试时,将SMD按压在测试基板上,卡槽(14)可防止SMD因测试基板的不平整而移位,保证测试不会因SMD移位而中断”,可以得出,D1中“卡槽(14)”的“本质”是:吸盘(3)带动SMD(5)进入卡槽(14)内,卡槽(14)防止SMD(5)移位。

本申请中“凹槽(130)”的“本质”是:在弹性吸盘(240)跟随伸缩杆(200)向外壳(100)内回缩时,弹性吸盘(240)被凹槽(130)阻挡而发生变形,即,阻挡弹性吸盘(240)、使其发生变形,从而将芯片释放。

相比较而言,本申请中“凹槽(130)”的“本质”与D1中“卡槽(14)”的本质完全不同。由于“本质”的不同,D1中“卡槽(14)”、本申请中“凹槽(130)”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与其他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也存在区别:

D1中,卡槽(14)内的宽度大于吸盘(3)的宽度,从而实现吸盘(3)带动SMD(5)进入卡槽(14)内;

本申请中,凹槽(130)的宽度为小于弹性吸盘(240)的直径,从而实现弹性吸盘(240)被凹槽(130)阻挡而发生变形。

3、对比文件是否具有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土壤”?

审查意见认为:在D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收回吸盘时使其变形从而释放吸附元件,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D1中存在收回吸盘时使其变形从而释放吸附元件的技术需求吗?技术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萌发技术方案的“土壤”。在技术需求的牵引下,本领域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技术方案,才是“容易想到”的!

反观本申请和D1,在透过“表象”看清“本质”后,可以发现,D1中的技术需求是吸盘(3)带动SMD(5)进入卡槽(14)内从而防止其发生移位,即,将SMD(5)牢牢地固定在吸盘(3)上。这与“收回吸盘时使其变形从而释放吸附元件”截然相反。因此,可以判断出,D1中根本不存在“收回吸盘时使其变形从而释放吸附元件”的技术需求,也就不存在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土壤”。

通过“表象”、“本质”以及“土壤”各方面的思考判断,可以得出审查意见关于“容易想到”的认定并不成立。基于上述思考分析,笔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从而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专利权。

三、总结

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传统的三步法往往将技术方案分解为孤立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由此导致审查意见中常常只看到技术特征的“表象”而忽略了“本质”。对此,笔者建议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首先梳理出审查员所看到的“表象”,进一步考虑整个技术方案,从而挖掘出其“本质”,再由“本质”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容易想到”的“土壤”,从而为值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性成果争取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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