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成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乾成知识产权部组织团队成员对这59件决定进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读的案情简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见解的律师点评,供业界参考。今天请看刘芸芸律师对其中一个案件的解读。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12涉及“’互联网档案馆’网页存档公开时间的认定”,对应案件为第569325号无效决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们梳理的案情简介,还有律师点评:
一、案情简介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二)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
(三)围绕证据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质证意见的回应
(四)围绕证据2,合议组的认定
二、决定要点
三、律师点评
(一)互联网档案馆是什么?
(二)在专利无效或诉讼程序中,如何使用互联网档案馆?
(三)应当如何参考前案的某项认定内容?
01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三五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均经营净化设备产品。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名为“多功能净化器”的发明专利。
经查询公开信息,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三五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但笔者尚未查到该案件的涉案专利。
请求人针对“多功能净化器”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为第4W116322号、第4W116768号。
在第4W116768号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使用证据1-14,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3-14均为中国或国外的专利文件,对于其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双方争议不大;证据2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4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是web.archive.org网站上的气液过滤网产品信息,对于证据2能否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
国知局审理后,接受了证据2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并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一)请求人的主张和证据
请求人基于证据1-14,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二)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
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合法性有异议,专利权人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web.archive.org网站是国外网站,需要特定的方式才能访问,普通人无法登录该网站;
2.web.archive.org网站上的网页的公开时间仅是网页文字的公开时间,图片是可以替换的,图片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
3.如果认为web.archive.org网址中的数字字段是该存档文件的存档时间,则证据2第10页图片的网址中数字字段显示的时间在相应网页存档时间之前不合逻辑,且第10、11页的网址在数字字段后还有“im”后缀,不清楚其含义。
为佐证专利权人的主张,专利权人还提交了(2022)浙民终117 号判决书作为附件1、第2553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为附件2。
经笔者查询,专利权人引用的两份文书内有如下认定:
附件1——(2022)浙民终114号判决书认定:“关于证据1,Internet Archive网站提供了对网址和其他电子形式文化产品的电子图书馆式的访问,设立一个称为‘时光倒流机器’的服务,使得可以浏览网站中存档的网页,利用“网络爬虫”软件程序在网络上浏览并自动保存网站文件的备份,该网站在其站点上以‘http://web.archive.org/web/[Yearinyyyy][Monthinmm][Dayindd][Timecodeinhh:mm:ss]/[ArchivedURL]”的格式为存档文件分配一个URL,该URL地址中的“[Yearinyyyy][Monthinmm][Dayindd][Timecodeinhh:mm:ss]’这部分信息就是存档文件的具体存档时间。如根据证据1显示的Internet Archive网站的URL,该文章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按上述格式推算的该网站对应的存档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即能够证明最晚至2013年1月14日该文章已经公开。本院对Internet Archive网站的抓取网页和存档的机制予以认可,但是在该网站的标准声明中明确其分配的存档日期是与HTML文件相对应的,而不包括其中所链接的图片文件,即不能将该网页的存档文件URL显示的时间确定为比对文件一的公开时间,故该证据并不能确定比对文件一的公开时间,本院对证据1的效力不予认定。”
附件2——第2553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因该案请求人提交的互联网档案馆的证据未经过公证认定,且采用了互联网档案馆所抓取的网页所链接的网页(笔者注:而不是互联网档案馆本身显示的内容)作为证据,该案合议组未采纳该案请求人提交的互联网档案馆的证据。
(三)围绕证据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质证意见的回应
对专利人就证据2的质证意见,请求人回应如下:
请求人认为 web.archive.org 网站上的网页的公开时间也是网页上图片的公开时间,同时认可附件1中认定的网站机制,认为该网站上网页及其上图片的网址中的数字字段就是该存档文件的存档时间,其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四)围绕证据2,合议组的认定
1.关于证据2的合法性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 22条第5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Internet Archive(互联网档案馆)是中国境外一非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组织,提供数字数据如网站、音乐、动态图像和数百万书籍的永久性免费存储及获取,其数据是由自带的网络爬虫自动搜集。时光倒流机器是互联网档案馆最重要的服务之一,允许人们去搜索和访问其网页存档。尽管Internet Archive 网站内容目前在国内无法通过普通用户终端访问,但不影响该网站公开内容可以被请求人用来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这符合专利法的上述规定。
其次,本案争议在于如何获得该网站的网页内容。本案中,通过公证处专用网络访问该网站并对相关内容截屏保存。证据2的公证书从形式上看并不存在明显缺陷,从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看,其公证行为合法合规。专利权人既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证据,该公证书也未被公证机关撤销或更正。经证据2公证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基于此,对于证据2公证书中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证据2中各项内容的公开时间
根据对 Internet Archive(互联网档案馆)存档机制的了解,其利用网络爬虫软件程序在网络浏览并自动保存网站文件的备份,是一家对各公开网站信息定期搜索、存档并以电子图书馆方式为公众提供访问的网站。已有超过20年的网页存档可供访问。Internet Archive 给其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并记载网页抓取存档时间,但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多次抓取,且分别记载相应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因此,Internet Archive 所示收录的网页与其中所包含的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并不一定一致。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字段后还有“im”这一含义不明的后缀的问题,合议组认为:无论上述网址的数字字段后面是否有“im”后缀,无论该后缀含义为何,基于 Internet Archive网站为其各存档文件分配 URL地址的机制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上述三个网页的网址与该三个网页中的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 URL地址命名规则和格式,否则将导致同一个网站内部存档文件地址的混乱,因此,请求人主张的上述图片的网址中的相应数字字段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符合网站管理机制的一般认知,在专利权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请求人上述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予以认可。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图片显示时间先于网页显示时间,与常理不符的问题,合议组认为:上述时间分别是网页及其上的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并非网页及其上图片的生成时间,根据Internet Archive 网站的存档机制,网页中的元素(图片、视频等)存在被多次抓取的情况,因此网页的存档时间与其上的图片的存档时间存在不一致符合网站正常抓取存档逻辑,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附件1,合议组认为:附件1所认定的互联网图书馆的抓取和时间显示逻辑与请求人主张的一致——互联网Internet Archive的图片和网页抓取时间不一致,系因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可以多次抓取导致的,不能仅凭“网页和图片时间不一致”而否认图片的抓取时间。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附件2,合议组认为:该决定中的证据情况为采用国外网站网页作为证据但并未进行公证,且采用了互联网档案馆抓取的网页所链接的网页作为证据,与本专利的证据情况并不相同,本专利的互联网档案馆相关网页经公证获得,且并未采用被抓取的网页所链接的网页作为证据。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最后,合议组在采纳证据2的基础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11-13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8-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02 决定要点
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记载,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进行理解和判断。Internet Archive 即互联网档案馆为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并记载网页抓取存档时间,但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多次抓取,且分别记载相应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因此,Internet Archive 所示收录的网页与其中所包含的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并不一定一致。同时,基于Internet Archive 网站为其各存档文件分配 URL 地址的机制的系统性和一致性,所存档网页的网址和网页中的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URL地址命名规则和格式,请求人主张图片的网址中的体现日期、时间信息的数字字段信息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符合对网站管理机制的一般认知,在专利权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请求人上述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予以认可。
03 律师点评
(一)互联网档案馆是什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证据2中所显示的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中的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计算机科学家布鲁斯特·卡利感怀于亚历山大大帝的雄心壮志,梦想为数字时代建立一个“万物图书馆”,他把这个数字图书馆命名为“互联网档案馆”。互联网档案馆作为公益网站,旨在为所有人提供获取知识的通途。1999年底,互联网档案馆将其馆藏扩展到互联网网页档案之外。截至2021年4月,互联网档案馆在网页时光机(wayback machine)中保存了超过3,000万册图书和文本、890万部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649,000个软件程序、13,225,000个音频文件、380万张图片和5,800亿个网页。[1]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对于主流门户网站,其内容的上传、编辑时间往往有准确的记录,其网页显示时间通常会被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但对于时间管理机制不明、有漏洞的网站,其显示时间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内容公开时间,从而导致相应证据不可信。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在,使得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核验,因此在纠纷中,多次被当事人所采用。
笔者以“互联网档案馆”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中检索了公开判决后发现,虽然部分案例中,审判机关没有采用当事人提交的互联网档案馆相关联的证据,但均因证据的关联性等其他原因导致,而没有判决直接否认互联网档案馆本身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因此,互联网档案馆作为记录网络历史数据的网站,其重要性对技术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言而喻。
(二)在专利无效或诉讼程序中,如何使用互联网档案馆?
1.正向使用——互联网档案管用于证明“信息的公开”
如本案的证据2所使用的场景,互联网档案管对特定网页的信息持续地抓取,并记录抓取的时间节点。那么,可以说明,在抓取的时间点,互联网档案馆所抓取的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这是互联网档案馆的典型用途,即用于证明“信息的公开”。
2.反向使用——互联网档案馆用于证明“信息的公开时间存疑”
由于互联网档案馆会对网站信息进行持续的抓取,则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页内容的变化和编辑情况,从而反映出该网页的时间管理机制是否规范。对于时间管理机制有漏洞的网页,其网页显示时间不能用于说明页内信息公开时间,因此,互联网档案馆还可以通过核查网页时间管理机制的方式,证明信息的公开时间存疑。
以下做举例说明:
如上图所示的情形,假如网页所在的网站是通常认为管理较为规范的网站,如果仅看网页的内容,容易认为信息B的公开时间是2010年1月1日。
但结合互联网档案馆的抓取记录,则可以发现,在2010年6月1日抓取时,网页的显示内容为A,并非B。如此,则不能当然认定信息B的公开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如此,即通过互联网档案馆的前后两次抓取内容比较,说明该网页的时间显示并不真实,从而达到证明“信息的公开时间存疑”的作用。
(三)应当如何参考前案的某项认定内容?
本案中,专利权人为了攻击证据2的可信度,提出了两份文书,一份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另一份为国知局在先做出的无效决定。但合议组并没有直接采纳前述两份文书的最终结论,而是认为证据2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究其原因在于,专利权人所引用的两份文书,都没有否认互联网档案馆本身所呈现内容的可信度,而是从其他角度否认了互联网档案馆证据在该案中的应用;同时,导致互联网档案馆证据在该两个案件中不被采纳的原因,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并不存在或已被解决。
因此,在参考前案的认定内容时,不仅仅需要看前案的认定结论,更重要的是理解前案文书得出该项认定结论的事实基础及推理过程,并为己所用,以免误判案件走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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