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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涤除登记纠纷的实务解读|示范台

发布日期:2026-04-02 浏览次数:172

引言

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均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登记信息不仅具有公示效力,更对公司运营、诉讼执行以及个人征信有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上述人员起诉公司要求涤除登记其工商登记信息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法院对于此类公司涤除登记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尚存在较大分歧,新《公司法》第十条¹、第七十条²等规定明确了了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及辞职的基本规则,为公司涤除登记纠纷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涤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梳理公司涤除登记纠纷涉及的相关争议及实务要点。

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现行法律暂未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形成的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关系,持上述观点的典型案例如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2020)最高法民再50号等案件,新《公司法》施行后的(2024)沪02民终1343号(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2025)皖04民终1263号等案件。同时有实务观点³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委托合同关系,还会与其他法律关系融合与并存,比如劳动合同关系等。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结合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有权在任期内辞职,本质是行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

同时,虽然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⁴没有规定监事的辞职方式和生效时间,但笔者认为监事可参考董事相应规定单方提出辞职,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上述观点,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汤某诉北京某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⁵(入库编号:2025-08-2-264-001)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25680号等案例。

二、涤除登记纠纷的诉讼结构

1.以谁作为原告?

一般认为公司涤除登记纠纷的原告是工商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

值得关注的是股东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涤除登记之诉?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尚有争议: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认为股东指派董事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选举与更换董事与股东存在法律利害关系,故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2020)渝0103民初11853号案。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说,如刘俊海教授认为“辞职董事离职不能的后果对董事的负面影响远超对股东的影响,建议法院将与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界定为辞职董监而非其背后的指派股东⁶。”鉴于司法实践存在上述争议,笔者建议除非涉及股东的特殊情况,否则仍以董监事本人直接起诉更为妥当。

2. 以谁作为被告?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被告一般为公司。同时从诉讼策略的角度,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召开公司内部会议,可以考虑将其一并列为被告,有助于对其施加压力、查明案情。

3. 如何确定案由及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事项,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将公司涤除登记纠纷的案由定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法院。

4. 诉讼请求是什么?

公司涤除登记纠纷中,首要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登记事项。该项请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请求公司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某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工商登记,并要求控股股东予以配合。

三、关于原告如何组织证据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笔者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就涤除登记类案件原告应重点证明以下事实:

一是作出明确的辞任意思表示与劳动关系终结。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应举证证明其已向公司明确辞职,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送达公司,实践中书面辞职信或辞职邮件、律师函甚至诉讼等形式均被认可。同时,如果上述人员此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及时终结劳动关系,并提交离职交接手续、社保转移等证据。

二是已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的选任、更换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介入一般保持审慎的态度。因此,实务中法院还会十分关注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原告应积极和公司书面沟通更换继任者并变更登记手续,在有会议召集权的情况下召开相应会议,推动公司选举继任者,如公司未予回应或消极阻挠则可以此证明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请求司法合理介入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的基础在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实质性的联系,其应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或控制公司证照公章,具备对内管理、对外代表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辞职且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再控制公司证照公章,已经失去继续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的基础条件。因此,建议原告辞职后应当尽快切断与公司的实质性关联,彻底退出公司经营管理,比如移交公司印章证照、退出办公系统权限、取得离职证明及社保停止缴纳文件;不再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不再签署经营管理及财务审批文件。

如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案件,法院均以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益关联,支持涤除其登记信息。

四、实务问题探讨

1.辞职后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是否影响涤除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如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监事也有类似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涤除后董事/监事人数不满足法定条件,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不同观点,支持的如(2024)甘01民终4828号案,反对的如(2024)内0926民初2218号案。笔者同意在此情形下支持涤除登记,新《公司法》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职务,但是该规定的过渡期间应当为合理期间,如果经过合理期限,公司仍怠于履行改选义务,将会导致已经辞任的董事/监事长期无法离任产生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后果,故应支持此类人员通过诉讼涤除登记状态。

2. 公司出现吊销、破产等经营不善情形时,可否申请涤除登记?

法院在审查涤除登记诉请的同时亦兼顾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通常会结合公司负债情况、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等因素,审查其提起涤除之诉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以及相关董事、监事与公司经营不善吊销破产等问题是否有因果关系,以确认涤除登记之诉有无正当性。实务中,一般认为公司出现吊销、破产等经营不善情形时,涤除登记请求被支持的可能较小⁷。

3.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后,可否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后,并非可以直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执监447号案件中认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假借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涤除判项的执行

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上海⁸、北京⁹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出台相关措施,明确启动、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结语

公司涤除登记纠纷的妥善解决,既关系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个人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清晰与交易安全,还涉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基本的辞任规则,《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裁判规则。对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而言,规范辞任、穷尽救济、精准诉讼是实现涤除的关键,因此我们建议上述人员在辞任时保留完整证据链条,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¹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²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³ 李非易:《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登记涤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与方法》,载于《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⁴ 新《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⁵ 《汤某诉北京某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监事要求涤除登记的处理》,载于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⁶刘俊海:《论董事、监事辞职难困境中的强制涤除登记之诉》,载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0期。

⁷徐冲:《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的裁判规则与程序协同》,载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

⁸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65号)第20条规定: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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