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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陪审制在中国的模拟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05-24 浏览次数:46

这是乾成社第35篇文章

编者按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2015年5月15日,电影《十二公民》趁着浪尖儿在中国上映。

一个中国导演,对于一个在IMDB排名前十的外国影片进行翻拍,把不存在于中国的陪审团制度生拉硬拽地弄到中国来演绎,最终还得不被人骂,这基本上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但是《十二公民》做到了。

《十二公民》改编自美国经典电影《十二怒汉》,结合了中国特色进行了再创作,用一桩发生在中国当代的“富二代”弑父案做背景,以政法大学英美法课程补考的形式设置了一个实验性的模拟西方法庭,学生们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12位陪审团成员则来自社会不同阶层。

1号陪审员是政法大学在校大学生,担任这场模拟陪审团的团长,是组织者、裁判的角色。

虽然在讨论中力求做到公正、秩序,但年轻又令他在场面失控时变得容易愤怒。

2号陪审员是数学教授,在讨论伊始很少谈论自己的想法,但同时又有很强的理性分析能力,对于数字与计算非常敏感。

身为高级知识分子,他又在其他陪审员发生冲突时担当了和事老的角色。

3号陪审员是典型的北京出租车司机。

因为之前与儿子不和的经历,他对于社会上一切看不顺眼的人和事都会愤怒,将自己的恨全都投射到“富二代”弑父这个问题上,肆意发泄,却在最后自己哭着承认,是因为儿子“不孝”导致自己存在偏见。

4号陪审员是名地产老板。

他包容、开明,习惯于逻辑的考量,也是最难被说服的角色。但当8号陪审员在逻辑上说服他之后,他能够真诚而平静地接受对方的想法。他对于案件没有情感的投射,更多是从逻辑角度分析。但同时对于社会存在偏见,对恋人的敌意又感到无奈和烦恼。

5号陪审员是个社会人士。

过去的遭遇让他显得十分神秘,对于“误判”格外敏感和慎重,有自己的信仰,对于不公正的事情会挺身而出,在沉默中扔出一句掷地有声的话,令人印象深刻。

6号陪审员是急诊科医生。

他温和、严谨、重视数据、注重论证,更多是从逻辑角度进行分析,长年的医院工作使得他对于生命更加尊重。

7号陪审员是小本经营的小卖部老板,为了迎合校方被老师拉来做了陪审团成员,自己本身对案件并不关心,只关心自己的小卖部。

他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始终带有情绪,生活的艰辛和残酷的现实将他打磨得冷漠而自私。

8号陪审员是这场陪审团会议的引导者。

他就像一副药引子,把其他陪审团成员的经历、经验及其产生的愤怒、偏见逐一引导出来,进而通过理性、逻辑的分析、推断来消弭他们的愤怒、偏见,最终达成共识。他的身份直到影片的最后才给出了一个说法。

9号陪审员是名空巢老人,因为政治运动而落魄,性格有些内向,几乎没有什么存在感,也正因为当年的经历,知道一个无罪的人被拯救,他的绝望就会变成希望。

从9号陪审员的身上,看到的是政治运动在老一辈人心中烙下的印记。

10号陪审员是个靠收房租为生的土生土长北京人。

他是个坚定的地方歧视主义者,紧咬“富二代”和河南人的身份固执地认为案件被告有罪。

11号陪审员是学校的小保安,两次报考政法大学而未中,最终留在政法大学做了一名保安。

他是河南农民的孩子,肯下苦功,为了生计也曾经做过很多工作,吃过苦。他的改投其实更多是对于10号陪审员地方歧视主义的反感与抗争。

12号陪审员是一名保险销售员,长年的工作让他见人堆笑脸,逮到机会就递名片,推销保险产品。

他对于案件基本没有什么想法,认为自己的意见不会得到其他人的重视与尊重,立场也在其他陪审员的探讨中摇摆不定。

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改变不了真实判决而带来遗憾,影片最后的长镜头,交代了12位陪审员与参加英美法补考学生的关系,暗示了12位陪审员经过一场激烈的探讨后将各自的偏见、愤怒消弭。


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二者之间的比较和借鉴从未停止。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资格】

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八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对比】陪审制中,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人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

【确定】

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

【对比】陪审制中,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程序:

一是预先审核,即法官和律师向陪审员候选人提问,陪审员候选人回答,以此确定他们是否符合陪审员的条件。

二是无因排除,即在预先审核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不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排除候选人,而不需要说明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只能使用有限的无因排除机会。这个规则有个例外,当事人不能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原因通过无因排除取消候选人资格。

【案件】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是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是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以上案件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对比】陪审制中,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陪审团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拖沓,同时由于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实事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目前的趋势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这种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作用。

【评议】

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对比】陪审制中,陪审团在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必须根据法官提示的法律来进行,但独立于法官,在刑事案件中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在民事诉讼中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在原则上,陪审团的裁决只表明结论,并不需要说明导致该结论的理由,因此存在“法律的无效化”(jury nullification)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尽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当陪审团集体认为处罚该种行为的法律本身违反了自然正义时,可能会出现无罪裁决。

当法官判断陪审员忽视证据的程度过于明显不当时,可以不根据陪审团的判断而进行判决。

“法律的无效化”在刑事案件中其作用尤其明显,且由于“一罪不两诉”原则,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却裁决无罪的情况,无法通过上级法院以再审命令加以补救。

对于这一现象,一种观点认为是陪审团对法律问题的不正当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体现一般市民价值观的观点对于法律的健全和改革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一面;也有一些团体基于陪审团可以无视恶法这一功效,而积极倡导陪审员采取类似行动;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也有观点认为“陪审团通过拒绝执行过于严酷的法律,而实现了更高层次的正义”。

【惩戒】人民陪审员出现以下情形,除被免之外还将受到惩戒:

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

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制度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大课题,将西方审判制度搬到中国的课堂上进行模拟已经不是新鲜事了。

本文暂止于此不再多书,请关注乾成社后续将推出的更详细的区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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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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