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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审判,邪恶的法律是法律吗?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09-03 浏览次数:47

编者按:

纽伦堡审判中一个颇具法理争议的问题即是:遵循纳粹党制定的法律所为行为,其个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当然,这个问题并没有让审判向我们意外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陈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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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案》

摘自《第三帝国图文史》(英)理查德·奥弗里(慢书房编号:K516.44/5)

1935年纳粹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把德国犹太人排除在公民权利或与日耳曼人缔结婚姻的权利之外。

随着9月中旬纳粹党徒到达纽伦堡参加年度纳粹党大会,反犹政策迎来一个新高潮。讽刺在于,也许是为了呼应希特勒那年再三宣称的、所谓和平是他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首要目标,这次大会被称作“和平大会”(Congress of Peace)。9月15日,新法提交给国会临时会议审议。

希特勒审阅《纽伦堡法案》草案的时候,刪去了最后一话“此法仅对纯犹太人有效”。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难题:“半犹太人”和“四分之一犹太人”是不是公民?1935年11月14日发布了对该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明确:任何人,如果有两个犹太祖父母,并且自己信仰正统犹太教,或者与犹太人结婚,或者自认为是犹太人的后代,将被定义为犹太人。

所有其他半犹太人或四分之一犹太人,仍然为公民身份且有服兵役义务。

《纽伦堡法案》(部分)

(1935年9月15日通过的

《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

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是德意志民族持久生存的前提。在这个认识的推动下,在保卫德意志国家前途的坚强意志鼓舞下,帝国国会一致同意通过如下法律,并在此公布:

1.(1)禁止犹太人与日耳曼或相关血统公民缔结婚姻。违反此规定缔结的婚姻归于无效,即使此等婚姻为规避本法而于国外缔结。

(2)只有检察官才能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2.禁止犹太人与日耳曼或相关血统公民的婚外性行为。

3.禁止犹太人在其家庭雇佣45岁以下日耳曼或相关血统女性公民。

4.(1)禁止犹太人悬挂、展示帝国国旗、国徽。

(2)虽有上款规定,犹太人仍然可以展示犹太徽记。犹太人此等权利受政府保护。

5.(1)任何人若违反第1条所列禁令,将受到拘禁于劳动教养院之惩罚。

(2)任何男性违反第2条所列禁令,将受徒刑或劳教之惩罚。

……

摘自《第三帝国图文史》(英)理查德·奥弗里(慢书房编号:K516.44/5)


恶法非法

文 / 刘星

摘自《西窗法雨》(乾成慢书房编号D909.1/53)

在常人看来,一种规则只要是经过官方的制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无论这种规则如何讨厌如何邪恶,它都不会失去法律的资格。这当中隐含的一个意思是:我们可以找到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之间画一条界限,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

名噪一时的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曾对这种想法大加赞赏,以至于他的学生、法学家奥斯丁毫不犹豫地硬说“恶法亦法”(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然而,另有一些充满激情的西方人针锋相对地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邪恶的东西根本不能成为法律。

颇具刺激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一些法院在审理与纳粹德国法律有关的案件时,还真的拿这后一种观点作为具有“善恶价值”的新尺子,将纳粹德国的法律划在“法律范围”之外。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专司“围捕打击各类敌人”任务的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处,那对夫妇也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人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西方,人们既可以看到“法律就是正义”的讲法,也可以听到“正义就是法律”的讲法。这表明不少西方人是将正义作为法律资格的尺子的。这种观念表达了一个深层的文化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观点或派别,更多的人则是在不断地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他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摘自《西窗法雨》(乾成慢书房编号D909.1/53)


这是乾成社第152篇文章

责任编辑 / 陈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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