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民国肇始,律师登上历史舞台,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回味一段段民国律事,影像中那些“民国前后出来举事的家伙,敢作敢为,有豪情,有胆气。” (陈丹青 语)
责任编辑/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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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词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清末中国还是一个闭关锁国的国家。1840年,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随着西学东渐的风潮,洋务运动,中国开始了一场激烈的变革。尽管这些变革并非主动,也没有改变社会性质,但是从器物,制度,思想,不可不谓之“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律师职业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在中国生根发芽,不断成长壮大,及至民国时期,律师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
一部中国近现代史,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近现代史。而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
古有襄助词讼、代写诉状的“讼师”,虽类似于律师,但这与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本质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讼师从来没有代理和辩护的职能一说。清末的律师也不是国人自己的律师,而是依据领事裁判权为外国在华侨民服务的外国律师。比如这位唯一被清廷授予一品官衔的美国人蒲安臣。

蒲安臣
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年11月14日-1870年2月23日)是美国著名的律师、政治家和外交家,美国对华合作政策的代表人物。他是唯一一位既担任过美国驻华公使,又担任中国使节的美国人。
蒲安臣被授予官衔,无疑是清政府在时局压力下,不得不找外国人来处理外交事务。在这位洋律师主持下中国和美国签订了相对平等的《蒲安臣条约》(也即《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随着接下来更多丧权辱国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在华洋人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都由外国律师代表当事人来处理。但是对国外法律两眼摸黑的中国来讲,中国也必须要有懂西方法律的人去交涉才是解决之策。因此,清廷募集有国外法律背景的人士担任要职。毕业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获大律师资格的伍廷芳就被延揽加入李鸿章幕府,后在清廷历任要职。
伍廷芳
伍廷芳(1842-1922),本名叙,字文爵,又名伍才,号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回广州定居。早年入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清代湖州归安人。他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生于1840年8月1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日),死于1913年6月9日(农历五月端午)。沈家本出生时的祖居在湖州城南编箕巷,故居为湖州甘棠桥直街1号;其去世后,归葬在湖州妙西。
在伍廷芳等人的推动之下,清廷开办法政学堂,派遣留学生修习法律,设立法政科举人、法政科进士,为中国本土律师群体打下了最早的基础。然而,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却要等到民国纪元之后。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律师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于地方层面运作起来。同年,江苏都督宣布江苏独立后便在省内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其他如苏杭辩护士会、江宁律师会、南京律师公会等亦纷纷设立。
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是从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此后,全国律师人数逐年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民国律师群体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独立和自治空间,管理以公会自治为大原则。各地律师公会自行决定章程会则、议事方法、收费标准,维护风纪、提付惩戒。在自治过程中,律师公会对于会员权益、律师风纪的维护也是不遗余力。
纵观民国律师或出身官绅世家,或海外学成归国,或于前清执掌司法,或于学堂研习法政。他们的教育背景、人生阅历都足以使其成为那个时代的精英人物。虽然民国法律和公会会则均禁止律师兼任公职,但民国律师出入朝堂者不在少数。
曹汝霖

曹汝霖
曹汝霖(1877—1966)清末民初高级官员,新交通系首领。字润田。清光绪三年(1877年)生于上海。幼年入私塾,后去汉阳铁路学堂读书。早年留学日本。抗日战争时期,曾任伪华北临时政府最高顾问、华北政务委员会咨询委员。民国“头号律师”。
吴经熊
吴经熊(1899.3-1986.2),字德生,1899年生于浙江宁波。他是民国法律界蜚声中外的天主教徒,教名若望(John)。若望•吴这个名字,也随着他在法律和哲学上的杰出贡献而在五洲四洋广为人知。
司法界奇女子 史良
史良

史良(1900—1985),江苏常州府武进县人,大律师、著名法学家,中国第一个女部长。是民国十大才女中领导职务最高的女性。
沈钧儒

沈钧儒

沈钧儒(1875一1963)现代杰出的爱国民主人士。字秉甫,号衡山,秀水(嘉兴)人。中国民主同盟创建人之一。清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次年就读日本东京私立法政大学。宣统三年(1911)参加辛亥革命,任浙江军政府教育司长等职。辛亥革命后曾任国会议员,参议院秘书长、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制宪,长期进行反对北洋军阀的民主斗争。1927年曾任浙江省政务委员会秘书长,因倾向进步,被蒋介石逮捕。后在上海从事法律工作。
在民国历史上律师留下的印记比比皆是,在那风起云涌的历史长河中,作为律师,他们为法治、正义、为人权、为国家的命运奔走呼号,或为被捕的共产党或亲共政治犯挺身辩护,或在民国的女权运动、冤狱赔偿运动、施行宪政运动等社会运动中,过演讲、出版、支持和发动社会组织的形式发起或推动社会运动。他们以一代律师的风骨,宣扬言论自由的边界,保障人权的意义,以及程序正义的价值。
这些律师的故事虽然已经变得遥远,但是他们的风骨与精神却与法治一起长存。无论民国还是当下,他们的故事皆表明:律师是推动法治的中坚力量,律师兴,法治兴。
文章部分内容参考自《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
这是乾成社第166篇文章
责任编辑 / 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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