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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病,要治——影视剧中的法律硬伤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52

编者按:

艺术创作要高于生活,但也要源于生活。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曲解法律规则、创设我国法律不存在的制度,这似乎成为我国影视剧的一个常见现象。这种病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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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要高于生活,但也要源于生活。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曲解法律规则、创设我国法律不存在的制度,而且绝大多数情形下这种“创作”对于剧情的发展和冲突并无贡献,这似乎成为我国影视剧的一个常见现象。而在现实中,时常会有普通民众以电视剧中所演的“法律规则”询问律师,令人哭笑不得。虽然偶见影视剧片尾写明法律顾问机构或姓名,却也似乎仅对该剧版权进行把握与处理,而不对剧情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失踪不一定要等24小时

影片《亲爱的》是2014年上映的一篇国产电影。影片中,黄渤饰演的田文军在儿子失踪后去报案,警方却告知需要失踪人失踪24小时后方能立案。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的庭审是以法官为主导的

2013年上映的电影《全民目击》,以庭审为主要叙事方式,但这个影片却遭到了许多法律从业者的批评。原因在于,剧中的法官唯一的作用就是猛敲法槌,并大喊安静安静。庭审局面完全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童涛和周莉可谓咄咄逼人,气势磅礴。很明显,编导把内地的法庭搬到了香港。香港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控辩式,内地庭审是大陆法系的职权式,由法官主导,任何人都不允许在法庭内走动,律师和检察官只能乖乖坐在位子上,不可能站在证人面前指着其鼻子质问。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审判区走来走去,来到被告人和证人面前进行询问,这在我国是决不允许的。

过失犯罪,16周岁以上才负刑事责任

2007年播出的电视剧《交通警察》中有一个初中学生聪聪,因交通肇事撞死了市长的孙女。按照聪聪的户口登记簿,其肇事日刚好是14周岁的生日。聪聪的母亲则拿出出生证证明聪聪肇事时离14周岁还差一天,原因是其父亲为了图吉利而将其出生日期报前一天。电视剧也围绕聪聪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剧情展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防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该剧中,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不管聪聪是否达到14周岁,均应不负刑事责任。而剧中的这种设定完全就是错误的。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律成为调整社会生活越来越重要的选择和途径。以法律为主题或与法律有涉的影视作品在不断增加。从普法角度来讲,运用影视剧来宣传法律,确实不失为一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直接有效的手段。但是,一些影视剧甚至新闻及一些专题节目中出现的法律方面的错误,也会对观众起到误导作用。毕竟,影视剧现在是日常生活很重要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我们补充知识的一大来源,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一部错误百出、硬伤频现的影视剧,总归是会让观众大众怀疑主创的诚意,同时也会影响观众的认知。

其实避免出现法律硬伤很简单,在拍摄之前或者节目录制之前,把剧本或者播出稿让法律专业人士审查一遍,就可以纠正过来。同时也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果要求这类作品的制作单位必须聘请法律顾问,就可把法律硬伤消灭在摇蓝中。

①参见《影视剧中的法律硬伤得治了》,载《光明日报》,2015年12月8日


这是乾成社第21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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