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利用“互联网+”,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现场只有法官,当事人坐在家里通过微信的案件办理工作群就可以参加庭审了。半个多小时完成了传统审判模式下需要一天才能完成的任务。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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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利用“互联网+”,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现场只有法官,当事人坐在家里通过微信的案件办理工作群就可以参加庭审了。半个多小时完成了传统审判模式下需要一天才能完成的任务。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称:“利用微信庭审是诉讼活动现代化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它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时间,灵活办案空间,对减轻法官办案压力、解决目前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状况,有着重要意义。”

这一切看起来都很完美。郑州中院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审判模式。但事实上是这样的吗?
我们来首先来看看审理的案件。报道称,由于此次是二审程序,在一审时对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有记载……微信庭审主要针对没有事实争议的程序性案件。且郑州中院的法官也表示:“目前主要是部分二审行政案件和一审案件试点采用微信庭审,若可行再推广。如果案情不太复杂,证据不太多,且在当事人都会使用和熟悉微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微信庭审。”
从上述内容看,二审行政案件和案情不复杂的一审案件成为微信庭审的受案范围。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不一定要开庭审理,像郑州中院微信审理的这起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仅仅是对程序进行审理,完全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
其次,这种庭审的模式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甚至没有地方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程序上无法保证微信庭审的正当性。诉讼的公平公正除了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对实体内容作出判断外,还需要庭审过程中程序的合理合法。微信作为审理案件的平台,在当前的法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明示授权。这样的话,这种庭审模式易导致因程序瑕疵而重审。
再次,法官在使用微信庭审时,当事人参加庭审、退庭如同拉人入群、退群这般随意,有损法律的威严。法庭,一个特殊的场所,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和法律的权威。在这个地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不得随意而为,要遵守法庭纪律。而微信庭审,是利用网络来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强,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另外,当事人随意性发言等情况也容易发生,不利于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最后,谈谈微信庭审可操作性的问题。从郑州中院的试点情况看,微信庭审“主要针对部分案情较为简单,需要提交的证据较少的一、二审行政案件”。试点工作从易到难无可厚非,不过有学者认为即使是最简单的案件,微信庭审恐怕都无法审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通观我国的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何认定其真实性在任何法庭之上都是个难题。在当事人一方否认的情况,法官不可能仅凭微信群聊时的几张照片就认定证据真伪。
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互联网+”成为重要的一环。借助“微信庭审”确实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法官开庭的负担。但它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都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改革需要创新精神,但一些基本规律不可违背。对司法这样有着自身独特规律的事物,一味拥抱“互联网+”未必可取。
这是乾成社第22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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