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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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它分为六章,首次明确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但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预防措施;二是制止措施。
对于预防措施,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对于制止措施,法律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有三项。
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法律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如果不报案,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强制报告措施。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作出。
对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
与此同时,《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人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了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受法律约束。
总而言之,我国这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曾被归结为家里事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将不再只是家里事而已了。
这是乾成社第23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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