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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知道的四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52

乾成律师基金备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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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年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虽然,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给出了指导,然而,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尚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鉴于此,乾成律师事务所特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专业解读,供参考。

1
基金管理人名称是否应当含有“私募”字样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含有与“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并不要求必须含有“私募”字样。如果名称中只含有“投资”二字,目前是没有问题的,但随着审查越来越严,未来很可能并不会被审查通过。另外,“投资咨询”是不行的。

2
申请机构是否可以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基于专业化经营原则,申请机构应该专一地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果存在其他非金融业务,则很可能无法被审核通过。这种情况下,申请机构应该剥离掉无关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

3
申请机构高管的从业资格问题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还没有获得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不能通过事先承诺,事后补办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人登记。

4
存在关联企业从事投资、担保业务是否影响登记

由于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而关联企业如果存在投资、担保业务,将很难保证其与私募基金不会产生关联。基于此,关联企业不得从事投资、担保业务。

随着相关规定以及政策的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审查。鉴于此,律师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乾成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私募领域专家,最出色的律师团队,我们秉持专业、高效、尽责的精神,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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