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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供令”让恶意侵权者无所遁形:乾成徐春江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发布日期:2022-03-21 浏览次数:1433

引子: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证据是开展诉讼的核心要素。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使用证据出示令,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证据提供令的运用,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事务中心主任徐春江律师接受了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

在知识产权权利诉讼中,权利人普遍面临“举证难”问题。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完善举证规则,助力知识产权权利人破解该难题。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在一起涉及罗格朗集团及国际知名商标“罗格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证据提供令制度,作出责令被告交出相关书证的裁定,并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情况作出了被告承担200万元赔偿金额的判决。

谈及本案判决,该案审判长、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陆超表示,对于那些以隐蔽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或经营者而言,该案判决不啻为一记‘当头棒喝’,他们逃避责任追究的企图必将落空,他们在证据提供令面前将无所遁形。

真假“罗格朗”引纠纷

成立于1865年的罗格朗集团是全球著名建筑电气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开关插座、智能系统、照明节能管理等,在全球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公司。30年前,罗格朗集团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北京、上海、无锡等地投资设立了包括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以下统称罗格朗公司)在内的八家分公司及八家工厂。罗格朗集团拥有“罗格朗”“ Legrand ”等图文商标,其中,第G700522号“罗格朗”注册商标曾于2017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好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好生活公司)和罗格朗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罗格朗建材公司),分别成立于2015年和2019年,主要经营范围为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及配件、建筑材料等。

2020年9月,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好生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大量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及商标标签,该商品包装箱上显示的企业名称为罗格朗建材公司,包装箱则标注了“罗格朗”“ Logrood ”等图文标识。

罗格朗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对方涉嫌侵权便开始着手收集相关证据。罗格朗公司经调查发现,好生活公司与罗格朗建材公司虽注册在嘉兴市的不同县区,但实际生产销售集成吊顶电器的场所却一致,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家庭成员。此外,罗格朗公司还发现,好生活公司在苏宁易购平台上开设有好生活电器专营店,该网店的商品展示中,大多为“罗格朗”集成吊顶智能浴霸电器商品。

罗格朗公司整理好相关证据后,将好生活公司与罗格朗建材公司起诉至无锡中院,并索赔250万元。罗格朗公司认为对方在生产经营宣传及企业字号中使用“罗格朗”“ Logrood ”等标识的行为涉嫌构成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于罗格朗公司的指控,好生活公司及罗格朗建材公司并不认同,其表示,自己并没有攀附罗格朗公司的主观恶意,且该类商品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很低,对方索赔额明显过高。

“证据提供令”助维权

无锡中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定了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确定该案的赔偿金额时,罗格朗公司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收付款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发货单据、物流快递信息、业务交流记录等能够用于证明被告销售产品的具体金额,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上述证据均由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掌握,罗格朗公司据此请求法院责令两公司提交上述书证。

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上述书证对于该案事实及责任负担方面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罗格朗公司确实无法取得由被告两公司控制的上述证据,于是发出“证据提供令”裁定,责令两公司提交相关证据。

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在收到裁定后,提交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2020年商品发票等证据,其中,利润表和资产表并不在法院责令提交的证据之列,且均系两公司自行制作,真实性存疑。“更为重要的是,两公司提交的发票中所载明的客户和金额,与两公司自行发布的抖音视频中相关销售者的数量和分布地域并不相符,与两公司被行政机关所查获的经营规模也不相符。”合议庭表示,例如2020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部门曾在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的一家长期合作销售商处查获其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600余台,而这笔交易在两公司提交的发票等材料中毫无体现。经过全面比对,合议庭认为两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已经查明的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且两公司也未提供裁定要求的收款凭证、合同等证据。

据此,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妨碍制度,推定罗格朗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认定两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时间较长,并据此加大赔偿力度,判决两公司承担200万元赔偿金额。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难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由侵权人掌握的侵权获利、规模等方面的证据,这往往使得权利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行为。证据提供令制度使得法院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要求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事务中心主任徐春江律师表示,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督促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有利于案件事实尤其是侵权获益事实的查明。该案中,案中裁定及后续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将证据提供令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能够给证据持有人形成举证压力,能够有效防范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等方式对抗法院的证据提交令,确保证据提交令的权威效力。该案判决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赔偿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年2月9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