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北仲”)公布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北仲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并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北仲新规则在仲裁费用构成及收费标准、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紧急仲裁员等方面均有所修改,笔者现就仲裁费用构成及收费标准、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的修改简要评析如下:

1、实行全新的收费标准,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在2015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北仲2015规则”)下,国内商事仲裁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员报酬仅仅是案件处理费的一部分,其所占比例并不为外人所知,但在附录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中有仲裁员报酬的明确约定。北仲2015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有两种计费标准,在法律上有可能被认为构成国别歧视,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此外,在北仲2015规则下,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仲裁员因获得的报酬有限,可能会出现仲裁员不接受选定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敷衍应对等问题。
北仲新规则将仲裁费用明确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与案件争议金额直接挂钩,对仲裁员的报酬是一种保障,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北仲与国际仲裁的积极接轨,体现了北仲的责任担当。
2、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收费标准相统一
根据北仲2015规则,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通常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但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按《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计算案件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一个规则下的仲裁费用有两个计算标准,无疑让人感觉这个规则不够成熟。
本次修改的北仲新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在北仲新规则下,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费用统一,均收取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这不仅仅是仲裁费用制度与国际接轨,更说明了北仲逐步成为一个成熟的国际化仲裁机构。

3、仲裁员报酬可按小时费率计算
北仲新规则的附件2《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第6条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其实,北仲2015规则中也有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规定,但只是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北仲新规则的这一规定,给了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空间。在一些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如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如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仲裁员报酬,当事人的成本负担可能会比较重,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则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控制成本的方式。
作为一名从业15年的律师,笔者认为,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是较为合理的一种选择。一方面,仲裁员的收入与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精力相匹配,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争议金额、案件过程等因素影响法律服务水平。
应注意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贸仲”)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仲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而北仲2015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无疑,北仲2015规则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进行修改。北仲新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北仲新规则附件2《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第3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北仲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由不超过1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一方面,这是北仲与其他仲裁机构看齐,另一方面,这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对于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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