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晚,浙江卫视方面发出官方声明,透露高以翔亲属已赶至事发地宁波。节目组正配合高以翔家属及经纪团队,“按照家属意愿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对此意外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浙江卫视方面除了表示遗憾和惋惜外,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网上有疑似录制合同流出,其中有条款约定:“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要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有网友看到后产生疑惑:难道说高以翔等同于签了生死状,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那么在此事件中,浙江卫视真的可以免责吗?若担责,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尚不清楚该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真的可以免责吗?
以下为本所郑晓静律师接受紫牛新闻采访给出的法律观点: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告诉记者,目前还不能确定高以翔在录制节目时,是否有长时间高强度参与录制的情形。郑律师认为,若时间过长,又没有得到休息保障,而这些原因又与其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则浙江卫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在高以翔晕倒后,录制方是不是及时进行了救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至于合同中网友们认为的免责条款,郑律师觉得应视为风险告知条款,即告知艺人风险,艺人愿意承担风险。对责任的承担,双方并未约定免除,体现在合同“第五条保险”中,即双方共同约定人身安全意外适用《保险法》规定。
另外,《合同法》中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所以即使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节目组也不一定能免责。免责条款并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该事件也提醒电视台、艺人、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合法有效,防范风险。
郑晓静 乾成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教师,主讲课程: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律师业务:民商法为主,刑事申诉、执行为辅。
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
经典案例:
闫文星无罪辩护案件,关建军关建民刑事财产执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