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或评估具有门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法院原则上会采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轻易否定其证明效力。司法实务中存在质疑的声音,认为法院变相地“以鉴代审”让渡审判权。
经典案例概要
本案是一起矿业公司股东涉诉,其持有的股权被不当评估,价值数亿元的股权面临被贱卖,紧急情况下提出针对评估报告的执行异议,历经中院驳回异议、高院复议发还、中院重审撤销评估报告的程序,最终避免客户上亿元财产损失的案件。
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A收到某中院邮寄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A持有的某矿业公司30%的股权价值6300万元,某中院拟进行司法拍卖,A持有的股权即将易主。
2019年12月28日,据A陈述和取证,某矿业公司(自然人A持有30%股权、公司B持有30%股权、自然人C持有40%股权)持有《采矿许可证》,名下拥有储量达数百万吨计品质高、易开采的矿石。A持有的股权价值常理推断价值达数亿元。
因矿业公司股东之间矛盾冲突,A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打压,该矿业公司长期不召开“三大会”,不向股东分红,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失灵。
(一)何时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中,不友好的是,A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评估报告,异议期间正好覆盖元旦假期,带来了EMS邮寄因系统升级的障碍和立案庭当面立案联系不到执行法官的障碍;幸运的是,A固定了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有利的证据;后怕的是,执行听证过程中,法定期间限是否提出异议成为双方对抗的焦点;释然的是,对手的“小把戏”被打掉。
事后复盘,若当时未掌握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想当然地以10天异议期进行处理,将导致因专业判断问题而误伤客户利益。
(二)何事提出异议
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执行参与各方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如摇号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师的资质、调取评估资料、评估资料的质证。与此同时,评估规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亦是执行参与各方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如确定评估方法、审查评估资料、确定评估时点、确定公式系数等。以上均是异议点和关注点。
根据执行异议一并提出的基本要求,针对评估报告以全面提出异议为原则。本案中主要的异议点:
1.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具有资质。我们倾向认为矿业公司股权评估有特殊性,后经评估师协会官网查询,本案的评估公司和评估师均缺乏相应的资质(下文详述)。
2. 评估资料涉嫌作假。评估资料的保真义务是矿业公司应协助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评估公司对评估资料亦负有审查的“保真”义务。(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3. 评估方法选取错误。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4. 存在“算错”的低级错误。按照现有的评估方法和计算公示,假设评估资料均为真的情况下,经计算的股权价值应是2.9亿元而不是6300万元(差5倍),评估公司竟然违背常理地“算错”,可谓低级错误不低级。谁会去“捡漏”不敢妄自推断。
5. 界定评估时点错误。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6. 必要的评估资料未调取未质证。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事后复盘,法律从业者天然具有比其他职业群体更强的问题意识。我们总结,在律师不得不面对的陌生的行业领域,无论是主动研究或被动应对,都要去亲自掌握一些“皮毛”,道听途说地“根据相关规定”打法不可取,借力地让法官去“学习”更不可取,而这些“皮毛”在都不专业的法律从业者面前已经显得“专业”。
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基础性文件,但更不容忽视的是中评协颁布的诸多行业准则,如《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等。
(三)如何证明特殊性
矿业公司股权评估与一般性公司股权评估,遵循一样的逻辑吗?带着问题去研究,我们发现:不一样。其特殊性在于:结合行业惯例、规章要求和司法解释指引,矿业公司股权评估应由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且应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师评估,即“双重”资质要求。常理认知,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诊治所有的疾病。
主要说理理由:
1. 行业惯例
通过研究上交所公开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出售或购买矿业公司股权的大量公告,可得知以下行业惯例和准则:凡涉及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与一般的非矿业公司相比,均需对企业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专业、专门、独立地评估,为法官取信“双重资质”提供案例参考。
参考案例(巨潮资讯和上交所官网公布):

事后复盘,我们倾向认为:矿业权是矿业公司的核心资产,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必需对采矿权价值进行特殊评估。股权被司法拍卖,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强制出售,亦需要对该企业核心资产即采矿权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及人员进行评估方可,才符合矿业企业股权转让的交易惯例。
2. 立法精神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之规定,我们向法院提出了矿业公司股权评估应当参照执行该条规定的意见。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3. 评估准则
值得重视的是,最高院联合中评协等多家行业协会于2018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及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对采矿权的评估所需要的必须资料、一般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明确的要求。其隐含的价值在笔者看来有三:一是为外行审查评估“指路”;二是审查特殊资产评估的“特权”;三是增加取信于法官的“筹码”。
(四)如何说服法官
简单而言,执行异议不是简化版的诉讼,而应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全流程地准备。执行异议和复议应当向执行裁决庭的法官,递交详细的代理意见、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本案中,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储量报告、采矿权证、真实经营资料、上市公司案例、中评协准则、专家辅助人意见等诸多证据,才最终说服法官。

2. 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高院撤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3. 后中院撤销《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均未再复议转入执行和解。

国内缺乏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行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散乱地分布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批复等文件中,加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为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带来专业和经验的挑战。本文仅抛砖引玉,供同行探讨。
本案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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