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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法律浅析及税务问题-让灵活用工实现有温度

发布日期:2022-01-30 浏览次数:161

文 | 孙希、林海轩
一、灵活用工的介绍
灵活用工,又被称为灵活派遣,或灵活就业 ¹ ,是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国际劳工组织 1972 年的研究“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中,首次提出“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在《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中对其进一步阐明此外,“非正规部门”的概念和内涵在过去 40 年中也发生了变化。总之,目前国际上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主要是指从事小规模、低资本、低技术、低收入的生产经营服务机构等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
不过,根据张成刚、祝慧琳:《我国劳动力市场新型灵活就业的现状和影响》中所指出,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型灵活就业特征,主要表现在:高学历、高技能自由职业者比重不断攀升;依托新业态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58 到家等主流电商和分享经济平台产生的新型灵活就业者,以及依托众创空间、孵化器、类似海尔企业的创业平台等引导的新模式———创业孵化平台所产生的创业者群体不断扩大;灵活就业者与创业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且存在相互转化。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发展研究报告》,目前我国主要的灵活用工模式主要如下图所示,具体阐述为:需求方(即用工单位)在灵活用工平台(即用人单位)上发布需求,服务提供方(即劳动者)交付劳动,需求方将费用支付给平台,平台则负责为劳动者支付报酬并进行日常管理及劳动协调。

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撰的《中国灵活就业基本问题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生存型的社会劳动组织、其他非正规部门就业、正规部门中的灵活就业、劳务派遣型工作、闲散劳动、自由职业者。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期限延长到今年底,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抓紧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好的环境。
二、灵活用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我国灵活用工机制尚未规范化,法院对于灵活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也尚未统一明晰。灵活用工究竟属于怎样的法律关系呢?与直接全部适用劳动法的标准劳动关系不同,灵活用工中除了包含劳务派遣、共享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还包含一些非劳动关系,如退休返聘、实习见习等,这一类非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的用工关系。
实践中,关于灵活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需求出现于以下情形:一部分是因为企业解除“合作关系”(或者是劳动关系)引起的,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劳动者因工伤认定等原因引起的。以外卖平台为例,由于多平台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究竟属于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仍是一个亟待确定的问题。
(二)灵活用工中的税务风险
从前文提及的灵活用工市场发展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出,在灵活用工的流程中,主要是平台负责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需求方代开增值税发票,为劳动者代缴个人所得税。该自然人接受的劳务价格按照税法属于个税劳动报酬的种类,应当预缴或由单位代缴。不仅如此,还需劳动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平台以供其作为成本入账。因此在实践中,许多平台通过多种方式来简化这一流程,并增加费用扣除,以减轻税负。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有将劳动者登记为个体户,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临时税务登记或通过平台为劳动者发放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带来了新的税务风险,即为员工发放劳务费的风险较高,须明确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否则将引起纳税混乱。同时,当劳动者被注册的为个体户之后,其与平台间的关系将更难定性,极易被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使得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灵活用工涉及问题的解决
(一)明确灵活用工的性质
上文提及,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下,隶属性是一大显著的特征。雇员因对雇主具有隶属性,或从属性,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在灵活用工关系中,双方的隶属性显然减弱,在此情形下,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变成了一个争议话题。笔者认为,在判断灵活用工关系时,因不能从隶属关系的强弱准确判断灵活就业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采用多种标准来对双方关系进行判定:雇主是否可以通过雇员的工作获得利益、雇主是否对雇员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雇员的报酬是否由雇主直接支付等问题,都可以成为判定劳动关系的因素。一旦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则应当对劳动者的利益予以保护。
(二)调整传统劳动法体系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劳动法体系已无法完全适应灵活用工的蓬勃发展,现今劳动法亟需变革。在保证传统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不变的基础上,可以适度变革其调整范围、调整模式、调整手段等。应当将其调整范围适度扩大,并创建适合灵活用工的劳动保障制度。同时,应与其他部门法相协作,共同保障劳动者权益。
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提出的“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为建立灵活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新思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之间、社会保障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改革的联系,提高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确保各项改革形成整体合力。对于不同要求的人群赋予不同的保障层次,因此构建不同的制度系统。例如,固定全职员工的灵活就业,公司必须继续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于灵活用工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为他们开立个人账户,通过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对于劳务用工,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明确公司或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确保社会保险的高覆盖率。
(三)完善灵活用工的税收体系
在平台仍利用个税的税率差异来降低税负,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利益时。平台是否有权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平台对劳动者有无代缴税款义务?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又该如何定性?这些都是亟待现行制度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激发劳动者的活力,为我国的灵活就业长远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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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这几种表述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描述的角度不同。灵活用工、灵活派遣主要是从用工者,即企业的角度;灵活就业则主要是从劳动者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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