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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究竟有没有权利继承骆士宾的遗产 ——电视剧《人世间》的一点法律错误

发布日期:2022-02-24 浏览次数:141

文|谭爽律师

在正文以前,先给没看过这部电视剧的小伙伴们普及一下人物关系。

在热播的电视剧《人世间》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情节:周楠在美国留学期间意外身亡,周秉昆与骆士宾因为周楠的死,发生了激烈冲突,周秉昆打了骆士宾,骆士宾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骆士宾的妻子曾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00万元。这一天文数字是周秉昆的妻子郑娟无法承担的,但又希望曾姗能放弃索赔,以求对周秉昆轻判。后经中间人说和,曾姗的真实目的是其得知骆士宾生前留有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周楠,周楠身故后该遗产将由周楠的母亲郑娟继承,其希望郑娟放弃继承,遗产能由其全部继承。后郑娟放弃继承之后,曾姗向法庭撤回了民事诉讼。

这里面出现了几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

No.

1

周楠是不是骆士宾的继承人?因电视剧情节发生在1993年,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同等的身份关系,故周楠是骆士宾的继承人,骆士宾也有权将周楠列为唯一遗嘱继承人。

No.

2

假设骆士宾先于周楠死亡,周楠死亡之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就是法律上“转继承”的概念(现行的《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用词有所不同,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也就是说,周楠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周秉昆、郑娟夫妇,骆士宾的遗产应当被二人“转继承”。

No.

3

一个重要的情节是,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这里《人世间》的编剧忽略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骆士宾的遗嘱不应再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条做出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骆士宾的遗嘱因为周楠的死亡不能再被执行(请注意,法律并不是规定遗嘱无效),骆士宾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电视剧的情节,骆士宾法定继承人除周楠外,只有曾姗一人。如果曾姗咨询律师,完全应当知道遗产本应全部由其继承,不会由郑娟“转继承”,也就犯不上与郑娟达成利益交换了(当然笔者能理解编剧为了突出郑娟人格闪光点的煞费苦心)。

No.

4

骆士宾的遗产范围是什么?社会上大多数人都了解,法律规定继承以前先要区分骆士宾的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骆士宾个人财产部分才能继承。根据电视剧的情节设定,骆士宾的公司股权是在夫妻结婚之前形成的,并不属于其与曾姗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曾姗或者说编剧犯了一个法律常识的错误,郑娟对于骆士宾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

当然,笔者发现该剧对于刑事诉讼的描写也有诸多不符合法律之处,例如将公诉人的地位描写为曾姗的的代理人,要求法庭支持曾姗的诉讼请求等等,也需引起注意。

一家之言,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