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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空难损害赔偿简明指引(四)——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100

文|王兴尧律师

空难发生后,及时解决遇难旅客赔偿问题是对空难中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安抚。在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事故赔偿责任实行双重赔偿责任原则,在发生航空事故的情况下,旅客在获取了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之后,航空公司基于事故发生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或者减少。

受害者近亲属依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承运人(航空公司)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航空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义务,也可以侵权为由要求航空公司予以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2021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10,534元,如受害人死亡时不满60周岁,可获得死亡赔偿金81,518x20=1,630,360,丧葬费10,534×6=63,204元。两项合计:1,693,564元。

但是,《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此却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的演进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第一套人民币,约合现人民币1500元)。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为《责任限额规定》)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赔偿限额的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份特别提款权SDR(10万SDR系1999年数额,换算大约14.4万美元;2019年12月数额已经修订为128821份SDR,换算大约18.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

(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1850美元)为限,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国内空难事件中赔偿案例

虽然《责任限额规定》规定了赔偿限额,但在实践中这个标准难以落实。近年来的几起空难事故中,赔偿标准都远超这一标准。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发生的包头空难事件,造成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同时还造成地面2人死亡。灾难发生一周后,东航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家属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但此赔偿标准引起大部分家属的不满。在当时,中国旅客赔偿责任限额标准仅为7万元。

2010年的伊春空难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航空公司将赔偿限额从40万增加到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总计赔偿每位遇难者家属96.2万元,创下了中国民航迄今为止空难赔偿的最高额。

如今,《责任限额规定》实施已经16年了,在此期间国内居民收入水平已经得到大幅度提高,舆论普遍认为40万元的标准已经不合时宜。业内专家学者提出,从保护旅客利益的角度看,现行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一是赔偿数额显著过低,二是赔偿数额长期保持不变。因此,提出“修改《民用航空法》,废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建议。

注:特别提款权(英语: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s)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IMF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2016年-2022年间,一份特别提款权=0.58252美元+0.38671欧元+1.0174人民币+11.900日元+0.085946英镑(按照2022年汇率,一份特别提款权总价值约1.44美元)。

国内空难损害赔偿简明指引(一)

国内空难损害赔偿简明指引(二)——如何查询旅客保险并获得赔偿

国内空难损害赔偿简明指引(三)——空难之后的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