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兴尧律师
空难事发突然,很多遇难者没有给家人在财物方面有过交代,也没有留过遗嘱,一旦出现意外,家人在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时,还会面临一系列与遇难者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为遇难者的身份证、手机、电脑一般都是随身携带,在空难中基本难以保全,给家属处理后事留下很多困难。逝者已矣 生者如斯。政府部门、相关公司及时处理好遇难者的身后事,对于遇难者家属也是一个极大的安抚。
一、遇难者的死亡证如何开具?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死者遗体安葬、遗产处置和遗产继承,如死者银行储蓄领取、遗产继承公证、诉讼、保险理赔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死亡证明》共包括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葬管理部门收集保存。
“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国家应急处置指挥部于3月26日晚确认,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上人员已全部遇难。接下来,就需要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的遇难者名单,由当地公安机关为遇难者出具《死亡证》,遇难者家属应及时领取。
因为,在处理遇难者后事时会经常用到《死亡证》,原件应妥善保管,制备一些复印件向有关部门提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提供《死亡证》原件,而《死亡证》只有一份。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该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其他文本与原本或者其他文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的活动。如果涉外使用,有些国家还需要出具译文与原文一致公证。
二、 如何开具近亲属关系证明?
意外事故发生后,遇难者的近亲属需要处理索赔和理赔事项、遇难者后事处理、对遗产进行处置等诸多问题。那么,如何来证明亲属关系呢?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如果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的户口,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则户口本可以直接证明上述的亲属关系。
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夫妻会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子女长大后,通常会把户口迁出。兄弟姐妹有了各自的家庭后,也通常会把户口迁出。如果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要到当初户口在一起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户籍底档。所谓户籍底档,是指该户籍地址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户籍档案。户籍底档能证明的内容和方式,与户口本是完全一样的,仅能证明与户主之间的关系。
此外,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也可以成为证明亲属关系的依据。单位人事档案,一般保存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通常会记录公民本人的亲属信息及其关系,本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摘抄和复印,需要咨询具体的管理机关。这种方法建议在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无果后,再去尝试。
除了户口本、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以外,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也可以作为亲属关系的证明。
如果上述材料均严重缺失,而且无法通过户籍底档追溯相关材料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进行相关的鉴定。
三、遇难者的手机卡如何补卡?
互联网时代,与人们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APP基本与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该手机号码是使用者的家人、朋友、生意上客户熟知的唯一号码,内存有许多重要信息资料,有些号码还被称为“幸运号”“吉祥号”或者有着特殊意义,这使得手机号码不再单纯地是一串数字。那么,一旦使用者意外身故,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如何办理过户。
通常情况下,继承者可按电信服务商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可能涉及死亡证明、遇难者和继承者的身份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说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前往电信服务商柜台完成对手机卡使用人的变更。但也有一些电信服务商认为,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予办理过户。但该管理办法关于可收回已分配手机码号资源的九大情形中并不包括机主死亡的情形。
码号资源由电信服务商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手机号码使用者再与电信服务商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即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依据《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电信服务商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如果继承人在办理手机号码过户的过程中如何遇到电信服务商不予配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2021年11年16 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于做出(2021)豫150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移动公司配合原告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使用手机号码使用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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