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供热设施是供热的生命线,供热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不仅涉及多重权利主体,也涉及到费用的承担、安全责任的划分,因此,在修订条例时应厘清产权,避免在后续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扯皮及责任不清;其次,供热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条例对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供热服务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保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利的同时,明确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更好得规范供热及用热行为;最后,考虑到供热对于民生的重要意义,在对一些无法提供供热服务,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供热单位强制退出和应急接管时,应充分保障各方民事权利,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对强制退出和应急接管的条件、接管人的选择及费用评估承担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