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 娟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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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之规定,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投标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实践中常见的投诉情形是由投标人发起,当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投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投标人利益的情形时,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来寻求救济。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发起者与主导者,与招投标项目具有直接利益关系,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当招标人面临其不能自行处理,需要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时,其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投诉的常见情形是: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通过行贿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实践中,招标人除了可以投诉投标人以外,如果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招标人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或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这几类情形提起投诉前,必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未予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才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针对异议前置的投诉情形,需注意确定投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谨防投诉超期。
举例说明,某招标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此3日答复期即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的异议答复期间。投标人对招标人在3日答复期内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答复作出后 10日内投诉;招标人在3日答复期内未答复的,应当在答复期满后 10日内投诉。
4.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哪些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人如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评标、定标是招标人的职责,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投标活动实际是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招投标当事人行使。因此,定标权当然应由招标人行使,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应当由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凭借其行政权力变相进行干预、代为作出决定。
6. 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如何救济?
答:招投标中的行政监督行为应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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