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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及相关法律规定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227

田 华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 

商事仲裁是由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指定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救济途径。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包括: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于以上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更详细地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注意,前述规定中的“驳回申请”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不包括符合受理条件经实体审理后作出驳回裁定。因此,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后作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无法通过上诉和申请再审而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将导致该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包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结 语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为否定裁决的全部法律效力,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仅否定裁决的执行力。笔者建议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裁决书有异议,并且认为有符合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相关证据,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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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华律师,担任过某网红公司、软件开发、金融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过大量融资、租赁、明星维权及劳动用工相关法律事务;曾负责某银行各支行、多家社区常年法律事务,拥有解决各类金融纠纷的丰富经验,且处理过多件信访疑难案件,具有9年以上的丰富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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