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当事人能否仅以“裁判理由中事实认定错误”而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229

郭子龙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及仲裁 |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 经济犯罪辩护

引言

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裁判理由中认定的相关事实有异议时,当事人能否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只请求改判纠正相关事实认定,并同时维持原审裁判结果,已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亟需深入探讨解析的现实问题。

问题缘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换言之,在先裁判文书已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他案诉讼中定案的直接依据。于是,在司法实务中,便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对裁判结果无异议的当事人,即“胜诉”一方当事人,因不服原审裁判文书裁判理由中认定的事实而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情形。

赖因原审裁判结果虽对“胜诉”一方当事人并无不利,但其裁判理由中的事实认定及其理由却可能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对“胜诉”一方当事人于他案诉讼中的合法诉权或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对裁判理由中认定的相关事实有异议时,当事人能否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只请求改判纠正相关事实认定,并同时维持原审裁判结果,已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亟需深入探讨解析的现实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171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知,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1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如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55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可见,在法律层面,其实并未有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明确划分的直接规定。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司法实务经验总结,通常会将裁判文书一分为二,即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其中:

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结果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对应裁判文书行文体例而言,笔者认为“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一般均可视为裁判理由,前者通常为法院对当事人双方证据材料所载证明内容的客观概述及摘录,后者则为法院在前者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并结合法律适用,通过逻辑论证及推演得出结论性事实的过程论述。

裁判主文,又称“裁判结果”或“判项”,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可对应裁判文书体例中的“本院判决或裁定如下”部分。

也就是说,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都只是裁判文书的构成部分,而无论“裁判理由”,抑或“裁判结果”,均不应等同于“裁定”或“判决”本身。

综上,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条件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171条对于当事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及其210条对于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到底是指包括了“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各组成部分的“裁判文书”整体,还是仅指“裁判结果”,从上述规定本身,实际并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司法实践观点总结

1. 当事人能否仅因不服一审裁判理由中认定的事实而提起上诉。

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如下两种观点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判力仅限于裁判结果(即判项)。在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不服的情况下提起的“上诉”,不存在上诉利益,上诉不能成立,应从程序上裁定予以驳回。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中即认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必须是该裁判对上诉人存在不利,这种不利因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使当事人陷于负有义务等不利处境而产生,应根据原告在一审起诉时的请求与一审判决主文来对照上诉利益的有无,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了刑某某的诉讼请求,故钱某某不存在上诉利益。

且从钱某某的上诉状来看,亦不具备形式要件,即其上诉不具备合法要件,故二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渝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中的所持观点亦与此相同。

由此可见,只有当事人因一审裁判未满足其诉求或判决其承担了不利后果方具备“上诉利益”,并依法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一审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有利或全部支持了其诉请,则该方当事人对于此种裁判结果无不服可言,既然“上诉利益”并不存在,也就没有了上诉之必要。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两者结合共同构成了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实体改判权,既包括对一审裁判的裁判结果进行修改,也包括对裁判理由的错误事实认定进行纠正。

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友邦保险佛山支公司基于谭嘉曦所患涉案疾病属先天性疾病为由而提出的免赔主张不能成立,友邦保险佛山支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上述认定的认可,因此,友邦保险佛山支公司在二审期间以同样理由提出的免赔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67号民事裁定中亦认为:“家品公司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法提起上诉。其未依法提起上诉,视为认可一审判决。”

由此又可得出,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即便裁判结果对其有利,亦应当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依法提起上诉。否则,即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并承受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上述具体案件裁判标准看似各执一端,但笔者却认为其中并非无规律可循,故而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仅对裁判理由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否提起上诉的问题,或可从中总结归纳出如下经验判断: 

如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认可,则原则上不能提起上诉。但若裁判结果赖以作出的裁判理由中所作出的相关事实认定确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对“胜诉”一方当事人于他案诉讼中的合法诉权或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依法可以提起上诉。并通过行使上诉权,表明其对一审判决不利事实认定的否定态度,进而避免后续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会因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为该问题判断的关键,且该等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案。

此外,虽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2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表述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可见该第332条规定中所谓的瑕疵,并非指向本文所述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及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错误事实认定,更多的是赋予二审法院维护裁判文书规范性和严谨性的一种修正权力,故并不足以作为判断当事人能否仅因不服一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而提起上诉的依据。

2. 当事人能否仅以原审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而申请再审。 

赖因再审申请乃为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之外的审判监督程序,故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观点目前尚未见有分歧出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8)最高法民申1789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所称的判决有错误,系指判决结果有错误。当事人仅认为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而要求维持判决结果的,不符合该条规定。故PA银行只申请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但维持原判决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故再审法院裁定驳回PA银行的再审申请。

上述(2018)最高法民申5767号民事裁定中亦有类似的观点阐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前述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情形,系指生效裁判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并不包括裁判文书在认定相关事实或论述法律意见过程中发生的错误。

另外,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如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则不能作为另案认定事实的当然依据。所以,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情况,并不必然对家品公司另行主张权益造成实质障碍。”

因此,在当事人对原审生效裁判结果无异议,仅以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而申请再审的情况下,由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法院通常直接在再审审查阶段驳回其再审申请。

理论深度探究

首先,应区分生效裁判既判力与其已认定事实预决力的异同。

所谓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即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的拘束力或通用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免予证明,法院也可以直接认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提出前案裁判文书,即已完成对其主张的举证,且这种举证不可被推翻。

而所谓已认定事实的预决力,系指对于已认定事实,法院在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中一般应作一致的认定。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反驳证据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已认定事实亦可做出不相一致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在先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还是其已认定事实的预决力,在对后诉的影响上其实是一致的,二者的适用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避免矛盾裁判的产生,进而维护司法权威。而实际上,把本质上属于事实问题的预决力看成一个法律问题,使已认定的事实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的案例亦不鲜见,而其将生效裁判既判力与其已认定事实预决力加以混同的背后,显然是未将二者的不同之处加以区分。

其次,需正确认识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通说和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证据效力虽来源于其既判力,可产生相对免证效力,但不同性质案件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因其赖以确定存在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不同,在他案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免证效力,仍需甄别作为证据的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他案诉讼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逻辑上的可推定性,进而全面审查认定该案事实。即如上所述,仅赋予生效裁判已认定的事实以相对预决力。

而既判力应仅限于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对于生效裁判文书裁判理由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则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去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凡人民法院在先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但在后诉当事人具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则后诉法院完全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独立确认,而不必等待生效裁判必须被撤销或变更后再行认定。

最后,要有效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已经给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并结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不难得出:

虽然事实上,由于在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力较强,当事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很难推翻,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届时当事人确有强有力的反证,在他案诉讼中进行举证予以推翻,亦属现行法律所允准。意即该等相对预决力不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更不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确定、必然的损害。此或许正是部分法院不支持对裁判结果无异议的当事人仅以不服裁判理由所认定的事实而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深层次原因所在。

注 释

1. 案例索引:

[1](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民事判决书》;

[2](2019)渝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书》;

[3](2021)粤06民终752号《民事判决书》;

[4](2018)最高法民申5767号《民事裁定书》;

[5](2018)最高法民申1789号《民事裁定书》;

[6](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考文献:

[1]《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二集);

[2] 叶自强:《论司法认知》,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乾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后疫情时代,商租合同僵局下承租人“自我救赎”之道探究
因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向其主张责任承担时的诉讼时效问题探究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的潜在风险与防范指引2.0

中植系暴雷后,投资者救济途径分析

简析企业“出海”开展对外业务的合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新规重点解读

法律视角下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浅析认缴出资下股东责任认定与权利限制

突破公司独立人格追索债权问题研究

投资并购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郭子龙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股东权益保护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郭子龙律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与促进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首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赛综合一等奖(共1名)获得者。

从业十一年,始终专注于公司商事类法律服务,熟悉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同审级的诉讼流程和思路,拥有在北京仲裁委等多个仲裁机构代理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执业以来,已代理包括公司股权、银行金融、企业投融资、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累计三百多件。其勤奋钻研的工作风格,守正出奇的执业特色,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服务理念,获得了业界同行及客户的高度一致认可。

业务领域

商事诉讼及仲裁 |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 经济犯罪辩护

扫码关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