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玲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重大争议解决 |不动产
实物分割
实践中,作为私产的平房,其分割的最小单元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间”都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在继承案件中的实物分割较为常见,在因其他原因的分割中,仍是以价值分割为原则。且平房的实物分割受房屋实际情况限制,例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许可要求、是否具备分割后单独开门的条件等等。同时,因房间数量与共有人数量未必一致,且每间房的朝向与面积等可能存在差异,平房的实物分割可与现金补偿等方式共同使用。
在平房的分割中,若具备实物分割条件,且存在历史居住因素的,则实物分割优先于其他分割方式。如,在孙玮等与孙德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53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涉院落有多间平房,落实私房政策之前由五户人家分别居住使用,具备实物分割的前提条件,实物分割亦不减损房屋的实际价值,因此应优先进行实物分割。
注意区分共有物分割与使用权分配的区别。若当事人所要求“分割”的仅是使用权,则不论是楼房/商品房、宅基地房屋还是承租公房,都可以按区域或楼层进行分配。但严格来讲,该主张并不属于“共有物分割”,而是对共有物使用权的分配。
折 价
实践中,若数名共有人均要求房屋归其单独所有且均同意支付其他共有人折价款的,可由该数名共有人之间先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按其出价为基准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为避免出现其无力支付折价款的情形,其他共有权人可要求其将全部或部分折价款先行打到法院指定账号,待案件形成生效法律文件后由法院向其他共有权人发放折价款,以保障共有权人的权利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实际履行支付义务,是裁判者选择分割方式、所有权如何分配的重要依据。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吕某2等与吕某4共有物分割纠纷(2017)京0108民初39508号民事判决书:现吕某2请求由其一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其他人折价款,并已将折价款存入本院指定案款账户。吕某1、吕某3明确表示同意涉案房屋归吕某2所有,由吕某2按照评估价格给予折价款,吕某4不同意分割房屋,亦不同意给予对方折价款,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履行给付折价款的能力等综合情况,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归吕某2所有为宜,并由吕某2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吕某1、吕某3、吕某4相应的折价款。
拍 卖
在共有房屋上无居住需求。
各共有人知晓拍卖价款可能低于市场价,并同意承担该风险。
不宜分割的情况
分割违背公序良俗
各共有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也未提出拍卖请求的
各共有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拍卖或不愿承担拍卖风险的
共有房屋存在居住需求,共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按市场价格支付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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