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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上市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的任职问题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204

亢楠楠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与商业|投资并购|数据合规|创新业务

很多在港股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都会聘请国内具有财务、法律或其他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受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的影响,很多港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之前,都迫切希望了解任职要求都有什么?工作职责都有哪些?责任和风险大不大?本文旨在简析上述问题,回应港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关切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要求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和《企业治理守则》,发行人董事会至少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人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背景。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基于其独立性及专业知识,如我们不满足财务背景的条件,受邀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仅需满足独立性要求。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将考虑持股比例、关联关系、经济往来等因素,例如,委任持有超过1%权益的人士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在委任前先行证明该人选确属独立人士,而持有5%或以上权益的人选,一般不被视作独立人士。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委任一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虽不参与发行人的管理或日常营运,但应通过提供知情、有建设性的独立意见,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为履行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方面的监督职责,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取得充足的资料,以正确评估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成效。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时刻掌握有关发行人业务的最新信息,参与监察发行人在实现既定企业目的及目标的表现,并监督相关汇报;

2、 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以及协助审阅董事会的部分主要决策及发行人有关企业目标的表现,并监督相关汇报;

3、 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及

4、 应邀担任审核、薪酬、提名及其他管治委员会成员。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确保可对发行人的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独立非执行董事不仅要参加每年四次的董事会,还应当在其他时间均须充分参与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如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出任七家(或以上)港股上市公司的董事职位,一般不应视为该人选仍可向董事会投入充足的时间。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责任

负责上市公司日常事务监管的主要有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两家监管机构。

(一)港交所

港交所并不具备法定调查权力,其权力是通过与上市的发行人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所赋予的。港交所在监管中主要侧重于市场参与者的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信息披露)、市场监察以及交易结算规则的执行。《上市规则》赋予其纪律方面的权力,可对违规公司或人士(包括董事、监事、股东及高管等)施以制裁。 

港交所会定期在官网公布纪律制裁情况。通过近五年的数据来看,每年制裁的案件数量在20个左右。

  • 调查执行主题为董事职责、关联交易公告、财务报告延迟、内部监控和企业治理、复牌延迟、未能配合调查等。

  • 纪律制裁的方式有公开谴责、损害权益声明(该董事继续/若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私下谴责/指责、内部监控检讨、委聘合规顾问、董事培训、发出警告/告诫信,无经济处罚

(二)香港证监会

在证券市场中,港证监的主要工作有:监管上市公司资料的公开及收购与合并工作、执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法律条例等、监管交易所、监管投资产品。其监管对象包括港交所(00388.HK)、上市公司、金融中介机构、股份过户处、投资者赔偿公司、投资者以及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等。 

港证监通过一个由法官和专业人士共同构成的独立准司法机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执法工作。以上市公司为例,一旦港证监认为发行人存在证券欺诈行为,就会对其展开调查,当港证监完成对证券违法案件的调查后,通常并不将其交由法院审理,而是将案件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审裁处聆讯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最终裁定该公司和董事会的确具有违反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之后,港证监再针对其违规的严重程度做出谴责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总 结

总体上来说,董事会须共同对发行人的管理、营运及决策负责,所有董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均须承担法规及《上市规则》下相同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在发行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这类行为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证明其消极性,即其过少或几乎没有参与过表决或管理;另一方面,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证明其积极性,即其已经采取过措施给予公司建议或要求整改等已尽到监督责任。

香港强制要求发行人购买高管责任险,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执业风险可以有一定的保障,但如因董事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其收到港证监的罚款或法院判决其向公众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

注 释

1.《上市规则》包括《主板规则》)及《GEM上市规则》。

2.《港交所近三年的处罚情况及案例汇总》,2022年4月13日,https://caifuhao.eastmoney.com/news/20220413200618005630540,2024年1月26日最后一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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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亢楠楠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

    个人简介

    亢楠楠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CPA)、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具有法律和财务的双重背景,从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投资并购案例,并先后为外企、私企、国企担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的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深厚的法律、财务及投资知识体系,以及在出版、教育、传媒、商业零售、互联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等领域的执业经验,使其能够深刻理解客户诉求,并运用多种思路和渠道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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