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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有果,徐春江律师代理华润公司胜诉 | 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179

近期,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事务中心主任徐春江律师代理的上诉人云南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华润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见下文,转载于知产宝。

裁判要旨

法院特别关注了华润公司“万象城”商标的显著知名度,该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出租及商品房销售服务领域内已获得广泛认可。珺和公司作为商业运营主体,其在应当知晓“万象城”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相同、类似领域使用“益新万象城”与“万象城”近似标识,与华润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华润公司“万象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还显示,珺和公司曾申请包含“益新万象城”的四件商标,这些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这表明珺和公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其商标可能与华润公司的“万象城”商标存在冲突,但该公司继续使用“益新万象城”标识,也表明珺和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二审判决指出,“珺和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这一表述应属于对珺和公司侵权性质及情节的确认。

被诉行为发生在不动产市场领域,其影响具有特殊性。首先,楼盘和小区标识的使用关系到整个不动产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定位,因此,侵权行为可能对华润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定位产生较大影响;其次,在不动产市场中,消费者对于目标的识别往往依赖于其品牌和标识,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侵权行为都可能对消费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权利人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另外,楼盘和小区的标识使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混淆通常是长期的,对权利人的影响也更为持久。
综上,法院判决珺和公司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5.5244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旨在充分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恢复权利人的商誉,消除影响,确保公众对“万象城”商标的正确认知。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初1588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京民终113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杨绍煜
审判员 毛天鹏
审判员 刘君婕
法官助理

洪嘉君

书记员

王  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17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平益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昊翼,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山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霁或,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2号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林 ,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珺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督报》《昆明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华润公司的申请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和公司承担;

二、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合理开支五万五千二百四十四元;

三、驳回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徐春江律师在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超过14年的执业经验,深刻把握法律服务专业化和综合性的内在要求,服务客户包括众多科技头部企业、互联网头部企业、国企央企等,在专业领域持续深耕,坚持提供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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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第一届北京市法学会债法学研究会理事;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台《民法典通解通读》讲师团第一季邀请赛亚军;
《中国知识产权报》特邀点评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人才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