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乾成根植于“以专业赋能民企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始终以创新思维打破传统法律服务的边界:将法律生产力革命融入民企合规需求——“争议解决示范团”对10个无罪案件的突破性实践 ,彰显了新生代律师在维护民企权益中的硬核实力。
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命题下,乾成律所的每一次战略研讨,都是对总书记“保护民企”号召的生动回应。当下,乾成正以全新的姿态展示着新时代律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者,更是民营经济破浪前行的“守护者”。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缴纳出资”的对象是公司,根据该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有疑问的是,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在应当加速到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下称“直接清偿”)?理论界及实务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债权人仅能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无权要求股东直接清偿。本文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直接清偿。理由如下:
[2] 见曹巧峤:《西城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载“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1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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