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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体育法观 | “智力成果+独创性”要件分析仍是AI生成图可版权性认定的司法内核——快评“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权第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22 浏览次数:83

本文为乾成文娱体育业务部发起的“文娱体育涉知产实务文章输出系列活动”文章之一,近期将持续输出数篇内容。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份生效判决(案号(2024)苏 0582 民初 9015 号,以下简称“幻之翼”)引发行业关注(见“人大版权”《判决生效!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AI图片不构成作品》一文),该案被认为是“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权第一案”,其裁判观点“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迅速引发业内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该判决否定了此前的北京互联网法院“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二案”等系列判决,甚至还有观点解读为“AI 生成图认定风向转变”。

事实是否如此?

经过对“幻之翼案”、“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二案”裁判文书的深入研读可见,“幻之翼”的裁判逻辑并未否定此前系列案的司法认定内核。以下将结合裁判文书中的关键说理部分展开递进剖析,以期全面展现司法实践在 AI 生成图的版权认定问题上的审慎立场及裁判逻辑演进。

一、“幻之翼案”的详细整理

【详细案情】

原告丰某(系AIGC设计师)于2023 年 8 月15日在小红书发布其通过Midjourney 软件创作的3张幻之翼蝴蝶系列椅子图片(见图1)及咒语(即提示词)。2023 年 8 月20日,被告朱某通过小红书私信原告表达其喜欢蝴蝶系列椅子并寻求合作生产,但原告以已与其他品牌合作不方便授权为由予以拒绝。

图1

2024 年1月,被告在其小红书发布笔记称为女儿做出了想要的蝴蝶椅,并配有不同颜色的同款蝴蝶椅图片,后又发布多篇笔记推广“蝴蝶椅”,笔记链接了被告东山公司经营的店铺,销售由跨世公司生产、神舟公司授权商标的蝴蝶椅产品。

原告丰某认为,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朱某在接触原告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抄袭该作品并交由神舟公司、跨世公司予以生产,朱某予以网上销售,被告东山公司、朱某、神舟公司、跨世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丰某未能提供包括本案主张保护的图1、2、3在内的系列蝴蝶椅子图片创作过程的流程图,但当庭展示了同时期使用 Midjourney 软件创作的其他不同造型的可爱、卡通风格椅子图片的过程图,比如西瓜椅子、苹果椅子、彩红椅子等(见图2)。

图2

为再现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创作过程,丰某提供了其于2024年8月5日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类似蝴蝶椅子图片过程的录屏,包含了AI制作过程、醒图、垫图、PS修图的分解过程。但丰某亦明确,再现创作过程中第一步使用的提示词与在丰某小红书账号上发布涉案蝴蝶椅子时公开的提示词基本一致,但内容更加具体丰富(见图3)。 由于AI生成的内容本身是不确定的,所以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图3

被告抗辩称其不应承担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要点为:

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有权主张涉案图片权益的适格主体。

2.作为大模型输出结果的涉案图片不满足作品“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由 Midjourney 自动生成,提示词仅为抽象思想,AI 在具体表达中起主导作用,原告未进行足够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不应当作为原告有权主张保护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3.涉案图片与被告产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产品经过独立设计,与原告图片在细节和整体风格上存在差异,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常见题材(蝴蝶+椅子+果冻质感),不受著作权保护。

被告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系其使用 Midjourney软件进行AI制图以及委托第三方设计生成,提供了网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修改图片过程)、合同等证据。被告还提供了类似蝴蝶、可爱等造型、风格的椅子已有他人在先创意发布的经过公证的相关网页截图证据。
图4

【争议焦点】

一、丰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

(一)涉案图片不满足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丰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使用者在人工智能文生图软件中首次输入提示词,即可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形,其中人工智能对文字到图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体现使用者对图形的充分独创性。从原告2024年8月5日类似文生图演示录屏内容看,即使首次输入的提示词相较2023年8月15日小红书原贴分享内容更为具体丰富,但初稿图片仍与案涉蝴蝶椅子图片在表达上相去甚远。

由于文生图人工智能软件使用者难以仅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能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丰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且原告自认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经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在丰某仅提供类似图片演示流程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在使用Midjourney软件、醒图APP生成涉案蝴蝶系列椅子图片的过程中作出了体现其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因此,丰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案涉图片不能认定为作品。

(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1.被告朱某的设计想法源于丰某在小红书账号发布的蝴蝶系列椅子图片,使用Midjourney时亦参考了丰某公开发布的提示词。但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2.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丰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与被诉侵权网络宣传图、包装图均为四片对称蝶翼造型与方形座椅组合的基本架构。经法院重点比对翅膀的弧度、各组成部分的线条、轮廓及组合后的整体形态,被诉侵权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与丰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在蝴蝶翅膀的弧度、图案、颜色搭配、蝴蝶身体形状、椅子腿的形状、组合后的整体形态等具体表达方面均存在较大视觉差异,整体风格区别明显,可以看出被告并非简单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而是进行了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进一步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鉴于原告并未就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投入实际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蝴蝶椅子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丰某的诉讼请求。

5:通过豆包生成的案件思维导图

二、在先判决的典型案件裁判观点对比

1.“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裁判观点(案件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见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

裁判结论: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具备作品四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关于智力成果要件: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关于独创性要件:“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而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裁判理念: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AI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第二案”裁判观点(案件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见AI图片版权第二案判决书

裁判结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提交了《伴心》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为案涉平面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署名权:

(1)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原告所创作、发表、登记的案涉作品《伴心》,均在图片上标注“©Visual design from Ai artist Tudou_man,2023”以表明作者身份。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过程中,未如实标注上述署名内容,也未另行对作者身份进行说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未予支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案件承办法官胡越的“法官心语”:(见人民法院报 | 为漂泊的“AI心”找到司法归属

从第一案到第二案,本案判决审慎认定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对涉人工智能领域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和指引价值。
首先,本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生成式AI相关的法律实践,突出强调了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应当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翔实的参考依据,为数字文明时代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提供了创新样本。
其次,对于创作者而言,此判决是一颗“定心丸”。它明确了在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创作者对作品具有创新性设计表达的前提下,创作者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保障了创作者的心血不被随意践踏,将极大地激发创作者使用AI工具进行创新创作的积极性。
另外,本案依法认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思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避免了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与权利滥用,有利于引导其他创作者的进一步创新。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AI用户从操作者升格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有利于激发创作者运用新质生产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富有创新性的作品。
最后,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这一判决对人工智能产业以及相关的创意产业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AI绘画、设计等领域,企业和从业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AI生成内容的版权界定,从而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开展业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这一领域,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AI生成图可版权性认定的司法内核与动态平衡

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件的详细梳理可见,其都指向同一关键信息——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标准构成了AI 生成图可版权性认定的司法内核——以智力成果+独创性要件分析为框架,审慎认定AI生成图的可版权性幻之翼案并未否定这一内核。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幻之翼案”等AI生成图系列案件,还是近期引发关注的 “抖音诉亿睿科 AI 模型侵权案”(见典型案例 | 全国首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训练模型的结构与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机关均未采取“独创性高低或有无”的简单二元判断,亦未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坚持以智力成果+独创性要件分析为框架,审慎认定AI生成图的可版权性这一司法内核,通过个案事实细节分析进行实质审查。这种裁判思路既坚守了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本质,也为AIGC 产业发展预留了鼓励创作与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创作者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创新之间寻求的动态平衡。

是故,对于典型司法案例的研究,需坚持精细整理与规范分析相结合,从而得出客观中肯的结论,避免因信息筛选不当导致认知偏差。本文谨以此为初衷,期望为读者理解 AIGC 领域的司法裁判逻辑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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