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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股东知情权(一)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5-08-15 浏览次数:76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独立的权利,该权利兼具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体现为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取公司信息,为后续维权行动(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解散之诉等)提供依据;目的性价值则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需求本身即为权利实现的终极目标。

尤其对于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资本多数决机制下丧失决定权的中小股东而言,知情权是保障其投资根本目的(获得财产收益)的核心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减少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受托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防止股权价值被不正当侵蚀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而法院在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时,兼顾考虑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和确保股东获得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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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涵与制度价值

股东知情权属于社员权范畴,是股东基于其社员身份享有的固有权利。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

(1)矫正信息不对称:减少大小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鸿沟;

(2)保障投资权益: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范利益输送提供制度保障;

(3)完善公司治理:通过信息披露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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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边界

1.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工商登记的股东

权利主体原则上为工商登记的股东,特殊情形包括:

(1)隐名股东:需完成显名化程序;

(2)已转让股东:需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

(3)瑕疵出资股东:原则上不影响权利行使。

下文将展开分析权利主体的争议焦点。

2.股东知情权内容:

(1)客体范围的扩大化

2023年《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客体进行了扩大化调整,主要体现在:权利客体范围扩展: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可查阅的“股东名册”纳入可查阅、复制范围,且第57条第2-4款的操作规则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11条内容(具体程序见后文“知情权行使的具体程序”)。

(2)行使方式与查阅内容的对应关系

允许 “查阅、复制” 的客体为普通信息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此类信息属于股东基于身份享有的 “绝对知情权”,无需说明 “正当目的”,且允许复制(无需依赖记忆留存)。

对于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因涉及公司核心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仅允许查阅(部分地区法院允许摘抄,认为 “摘抄” 不等同于 “复制”,存在裁判差异),且股东需说明 “正当目的”。

(3)会计凭证纳入知情权范围的必要性

“会计凭证” 是否应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长期存在争议,其核心原因在于会计凭证的特殊性质与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 15 条第1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由此可见,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底层核心材料,具有难以造假的特性。股东既然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就应当被赋予核实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权利 —— 查阅会计凭证正是这一权利的必要延伸。

3. 正当目的认定标准

“正当目的” 是案件争议焦点之一,下文将展开分析。法院判断 “正当目的” 时主要考量:

(1)目的正当性:与股东权益具有合理关联;

(2)手段必要性:查阅范围为达成目的所必需;

(3)利益平衡性: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4. 2023年《公司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差异

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各地法院对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裁判存在明显分歧,具体如下:

上述分歧的核心在于裁判思路的差异:支持查阅的法院侧重股东知情权的实质保护,援引《会计法》强调会计凭证的基础性作用;不支持的法院则严格遵循《公司法》条文,认为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2023年《公司法》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知情权范围,有效统一了各地裁判尺度,很可能减少相关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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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行使的具体程序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结合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知情权实际操作的流程图如下: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股东需提交书面请求,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文件名称、范围;针对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需说明 “正当目的”(普通信息无需说明)。书面请求应载明股东身份信息、请求时间及联系方式。

2.公司于规定期限内答复  

股东需提交书面请求,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文件名称、范围;针对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需说明 “正当目的”(普通信息无需说明)。书面请求应载明股东身份信息、请求时间及联系方式。

3.股东知情权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救济途径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15日内未予答复,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查阅或复制。诉讼中,股东需提交书面请求及公司拒绝答复的证据(或未答复的证明),公司需就拒绝理由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4.股东可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复制

股东查阅或复制时,可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需提供授权文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复制;公司可派员在场监督,确保文件安全。

下条会继续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及相应案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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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美凤

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个人简介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合同、公司法、婚姻家事等领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处理过二百余起诉讼案件;为国企、上市公司和外资公司提供包括民商事、企业合规、公司法及涉外等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处理过的争议案件包括:公司治理和股权类;投资类(私募基金合同、股权投资、合伙纠纷等);多种类型合同类纠纷;侵权类;婚姻家事类等公司和自然人纠纷以及执行程序。

参与过的非诉项目包括:某知名航空公司破产重整项目;某地方国资委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发行美元债(发行规模10亿美元);某游乐园项目发行的公司债(发行规模5亿人民币);某公司数据产品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法律合规评估项目等。

业务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法 |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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