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律师事务所张焱南、郑磊律师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18日批准逮捕。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一旦批准逮捕,辩护难度将陡然增加,案件极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但经张律师、郑律师不懈努力,积极陈述辩护意见、再次申请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终于在2025年9月12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当李某某从看守所释放,走出监区铁门和家人相拥的那一刻,他激动地流下泪水。
在辩护过程中,张焱南律师团队积极研究电子烟领域专业知识、收集整理相关案例、裁判观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反复和检察官沟通交流辩护意见,终于取得了检察官的认可。
关于电子烟的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曾作出《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 号)规定“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但后来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又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一般来说,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关于电子烟的范围,辩护人努力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论述,积极论述部分扣押物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的电子烟产品。
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中,涉案金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办案机关习惯于将已销售金额和扣押的待销售货值进行相加,得出总的犯罪金额。参照《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注:十五万元),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绝不能将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简单相加得出犯罪金额。如果,将犯罪既遂数额和犯罪未遂数额简单相加得出犯罪数额,相当于认定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危害性相等,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唯一正确的做法,是选择数额较大的予以认定,如果已销售金额大,按照已销售金额计算,如果未销售金额大(3倍计算),按照未销售金额计算(折算1/3)。
此外,辩护人还积极论述当事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当事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触犯偶犯、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最终,经过张焱南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再次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当事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张焱南
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四党支部书记、刑事业务部执行主任
刑事辩护 | 企业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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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磊
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业务部
郑磊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与反腐败法律实务。专注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商事纠纷等法律领域业务,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传销犯罪、污染环境犯罪、金融犯罪等诸多类型刑事案件亦具有较成熟办案经验。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并取得了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缓刑等良好效果。
刑事辩护 | 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 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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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