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乾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示范团」合伙人江春律师、陈笑律师代理的某知名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客户二审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再审接受委托,取得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客户诉求。
本案中,我方客户(A公司)与其关联主体作为借款方,与Z公司签订数份借款合同,合同对于本金、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B公司对于部分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陆续向Z公司还款近亿元,其中,A公司按照Z公司的要求,向其指定的Y公司累计支付部分资金。因各方对于还款数额及部分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引发诉讼,具体法律关系图如下:
乾成示范团律师在案件再审阶段介入,面临的局面非常不利:二审判决A公司需要偿还的欠款数额高于一审判决结果的数十倍。两审判决产生差异,核心在于对A公司向Y公司支付的款项性质认定不同。二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Y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因此未计入A公司的还款范围,导致法院认定A公司的欠款数额剧增。
律师团队介入后,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难点,即需要证明Y公司收取的资金属于变相利息,应当在A公司欠付Z公司的款项范围内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予以扣除。据此,律师团队制定了详尽的再审诉讼策略,包括:
1.聚焦核心争议,构建再审申请事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Y公司收取的资金性质是Z公司变相收取的利息,还是咨询服务费。接受委托后,在全面审阅原审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根据《九民纪要》第五十一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对于此种情形,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中亦明确:“如果金融机构确实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就不应予以支持”,并明确提出认定标准,即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2)服务内容无针对性;(3)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本案中,Y公司与A公司未签订任何财务顾问服务协议,Y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A公司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2.挖掘新证据,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我们与客户充分沟通,从客户提供的海量微信聊天记录和文件中发现了新证据。结合原审相关证据,我们围绕再审申请事由重新组织证据,据此证明案涉资金系Z公司指示A公司支付的利息:从还款时间、利率上看,Y公司收取的资金与案涉借款本息的偿还完全吻合;Z公司的员工每次向A公司催款时,均同时发送A公司需要分别向Z公司、Y公司支付的金额;Y公司与Z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高度重合,二者具有高度关联关系。此外,我们检索了一些与本案事实类似的案例,向再审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进一步加强我方主张。
3.争取听证,取得提审并最终改判。对于再审案件,听证程序对再审申请人至关重要。除了提交专业的再审申请材料以外,我们需要和法官进行沟通,用最精炼的语言,将案件的核心争议问题传递给法官,指出原审的错误,争取听证机会。本案经过听证程序,我们成功说服了再审法官,取得提审的阶段性成果。并在充分准备再审审理庭审后,成功扭转二审不利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再审判决最终认定“Y公司向A公司收取服务费与Z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存在密切关联,本质上增加了A公司的融资成本,属于变相收取利息。Y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在A公司欠付Z公司款项范围内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予以扣除,原审法院对A公司抵扣XX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本案经过示范团的努力,直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成功通过再审程序逆转不利局面,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办案过程及取得的再审结果均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胜诉不易,乾成示范团却总能迎难而上,超越期待。我们深耕于「复杂争议解决」领域,在诸多疑难复杂案件中载誉而行。本案再审改判,正是我们以专业守护权益,以实力铸就成果的又一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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