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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15和44解读 | 乾言知产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次数:98

编者按: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59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成72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乾成知识产权部组织团队成员对这59件决定进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读的案情简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见解的律师点评,供业界参考。今天请看宋献涛、杜清流律师对其中一个案件的解读。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15涉及“人机交互领域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44涉及“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理解”,对应案件为第568592号无效决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们梳理的案情简介,还有律师点评:

一、案情简介

二、决定要点

三、权利要求的解释:探究“离合器用户界面”的含义

四、后台特征的公开:认定标准是隐含公开

五、律师点评

(一)权利要求解释,证据内外有别,鉴定意见靠边站

(二)前端操作有差异,后台处理未可知

(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四)本案对专利撰写和维权的启示

01 案情简介

2023年初,专利权人纽曼无限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微软公司装有Windows10的Surface平板电脑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发明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介质”,专利号为ZL201280055598.3,下称本专利】。

1.一种操纵在显示屏上呈现的用户界面元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触摸敏感显示屏上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

显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

判定在接近所述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触摸事件的同时接近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已经发生选择触摸事件

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发生所述选择触摸事件,来选择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以便操纵;

判定所述接合触摸事件何时正在发生;以及

当所述接合触摸事件正在发生时,通过处理器激活与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相关联的操纵功能,

其中,选择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以便操纵包括: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发生所述选择触摸事件,而将与所述目标元件相关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

并且其中,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开始发生所述接合触摸事件:从存储器中取回所述目标元件标识符;以及

将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与所述操纵功能相关联。

微软公司先后三次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都铩羽而归,国知局审理后均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2024年5月作出567156和568592号决定,2025年9月作出600221号决定】。

2025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第一个就是纽曼公司诉微软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结果是纽曼公司饮恨。

在侵权比对环节,法院主要围绕双方争议的以下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分析: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隔离”和“绑定”功能;2.Excel场景中的图形是否可以认定为“用户界面元件”,Excel场景和桌面场景是否包含“选择触摸事件”;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激活”功能;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是否存在标识符存取的技术特征。经逐一比对分析,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明确地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无法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现有技术抗辩环节,微软公司以发行于2010年6月的东芝Libretto W100(使用Windows 7操作系统)作为证据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法院重点审理现有技术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虚拟触控板左键的功能相同、现有技术的虚拟触控板左键是否具有绑定和隔离功能。经逐一比对分析,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关于东芝W100笔记本相应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同样是在202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第三个就是本专利的568592号决定。

专利侵权案和专利无效案双双被选为典型,说明专利本身必有典型之处。

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其中的要点15和44均提炼自第568592号决定,分别涉及“人机交互领域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涉及“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理解”。

02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44】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中的用语一般应当被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理解其含义。专利授权程序中形成的专利审查档案对于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参考作用。

【决定要点15】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03 权利要求的解释:探究“离合器用户界面”的含义

本案涉及一个颇有争议的技术术语“离合器用户界面”。合议组认为,这一用语属于本领域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应当按照“先内部证据,后外部证据”的规则进行解释。本次决定中,合议组在评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备新颖性这两个问题上适用了该规则,对自造词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一)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的理解,应当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同时结合说明书对包含该自造词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客观的确定其含义。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必要时也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当结合自造词的理解可以明确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发生接合触摸事件后无法选择另一用户界面元件”。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9、17中出现“离合器用户界面”为在本领域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对于该自造词的理解,应当基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同时结合说明书对包含该自造词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客观确定其含义,必要时还可以参考专利审查档案。

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显示屏上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后,当通过判断确定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触摸事件且接近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选择触摸事件已经发生,将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关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从而选择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以便操纵,当通过判断确定接近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接合触摸事件已经开始发生,从存储器中取回目标元件标识符,将目标用户界面与操作功能相关联,从而接合触摸事件正在发生时,通过处理器激活与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相关联的操纵功能。

对于“离合器用户界面”的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2、52段记载的“离合器UI元件能够充当用于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和/或充当可用的可操纵功能之间的拨扭开关,用户可以选择选择离合器UI元件,从而隔离和结合UI元件32以便操纵,如果用户随后选择UI元件32B而不脱离离合器UI元件30,则UI元件32B将保持原样而不被操纵,因为离合器UI元件30的接合会使得操纵功能与目标UI元件隔离,从而当利用多触摸显示设备来构建或以其他方式设计图形显示时避免不期望的操纵”可知,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是用于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隔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地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

此外,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在二通答复中亦进一步明确: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能够充当用于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和/或充当可用的可操纵功能之间的拨钮开关,并且通过将目标元件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如果用户在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接合的同时触摸用户界面元件,则可使得该用户界面元件被执行相关联的操作,而如果用户随后选择了另一用户界面元件而不脱离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则该另一用户界面元件将保持原样而不被操纵,因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接合会使得操纵功能与该另一用户界面元件隔离,从而当利用多触摸显示设备来构建或以其他方式设计图形显示时避免不期望的操纵。在此基础上,基于专利权人对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解释,本专利获得授权。

综上,基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限定,说明书中对包含“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理解以及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对“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进一步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是作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隔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用户界面元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能够避免不期望的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因此权利要求1、9、17以及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依据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在依据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技术工具书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侵权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侵权鉴定意见对权利要求的相关解释一般可起到参考而非确定作用。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新颖性,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第五章中长按word图标弹出功能菜单与第七章中移动矩形的操作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移动矩形的程序代码适用长按word图标弹出功能菜单,因此请求人引用的内容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不符合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其次,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依据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在依据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技术工具书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侵权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侵权鉴定意见对权利要求的相关解释一般可起到参考而非确定作用。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基于专利权人侵权程序中提交的侵权鉴定意见解释权利要求进而新颖性比对,合议组不予支持

第三,在新颖性比对中,即使不考虑对比文件3第七章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也存在区别。对比文件3中长按word图标,显示屏幕显示围绕图标的圆圈并弹出功能菜单,因此圆圈和功能菜单都是基于用户长按word图标而产生,圆圈只是指示有右键菜单可用。而本专利中“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是用于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隔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两者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圆圈”不同于本专利的“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合议组分析后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分隔符”不同于本专利的“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此外,本专利中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后,首先发生不接近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同时接近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选择触摸事件,然后触发接近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接合触摸事件,而对比文件4中通过笔画输入结合分隔符确定套索范围,然后在预定时间后显示弹出菜单。可见本专利和对比文件4的事件触发机制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专利的选择触摸事件和接合触摸事件

04 后台特征的公开:认定标准是隐含公开

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强调,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合议组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3,本专利中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后,首先发生选择触摸事件,然后触发接合触摸事件,而对比文件3中仅通过一次长按操作即可弹出功能菜单。可见本专利和对比文件3的操作步骤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的选择触摸事件和接合触摸事件。同时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后台如何处理长按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其后台处理过程,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中前端的选择触摸事件、接合触摸事件及其对应的后台处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显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新颖性。

相对于对比文件4,本专利中显示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和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后,首先发生不接近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同时接近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选择触摸事件,然后触发接近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接合触摸事件,而对比文件4中通过笔画输入结合分隔符确定套索范围,然后在预定时间后显示弹出菜单。可见本专利和对比文件4的事件触发机制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专利的选择触摸事件和接合触摸事件。同时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后台如何处理分隔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其后台处理过程,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专利中前端的选择触摸事件、接合触摸事件及其对应的后台处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存在显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新颖性。

微软公司在创造性评述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或6+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操作所对应的后台如何处理,其也存在多种可能的处理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选取对象时存储对象对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点击Selection Lock Toggle按钮时读取对象对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并将操纵功能与对象关联。因此,相应的后台处理过程与前端的选择触摸事件、接合触摸事件整体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注:区别技术特征(1)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此处不再赘述】是:显示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判定在接近所述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触摸事件的同时接近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已经发生选择触摸事件;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发生所述选择触摸事件,来选择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以便操纵,将与所述目标元件相关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存储在存储器中;判定所述接合触摸事件何时正在发生;响应于判定出已经开始发生所述接合触摸事件:从存储器中取回所述目标元件标识符;以及将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与所述操纵功能相关联,当所述接合触摸事件正在发生时,通过处理器激活与所述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相关联的操纵功能。

对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激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的可操纵功能,避免不期望的操纵非目标用户界面元件。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分析后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选择块2时存储块2对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点击检查器或信息图标160读取存储块2对应的目标元件标识符并将操纵功能与块2关联。相应的后台处理过程与前端的选择触摸事件、接合触摸事件整体均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6中虚拟控制器在选取玩家角色后基于用户触碰触摸屏才显示,而本专利是一个在选择触摸事件和接合触摸事件之前已显示的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用于目标用户界面元件可操纵功能的激活开关,并隔离目标用户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纵,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个显示时机以及作用都截然不同的按钮/图标结合成为一个用户界面元件实现两项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和6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给出技术启示。

05 律师点评

(一)权利要求解释,证据内外有别,鉴定意见靠边站

在本案中,合议组阐明了先内部证据、后外部证据的自造词的解释规则,这也是中外法院对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解释规则。具体而言,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依据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在依据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技术工具书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

微软公司将侵权程序中原告的侵权鉴定意见提交给合议组,但合议组并未予以考虑。很显然,这个意见既不属于内部证据,也不是技术工具书之类的外部证据。合议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指出:侵权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侵权鉴定意见对权利要求的相关解释一般可起到参考而非确定作用

在本次无效案件中,合议组主要在两处评价分析中适用了“先内部证据、后外部证据”这一解释规则对自造词进行了解释,第一处是评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第二处是评析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在评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合议组解释了自造词“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所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的限定、说明书中第42段和第52段记载的内容、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权利人在二通答复中的内容,这些都属于内部证据。

在评述新颖性时,对于侵权鉴定意见,合议组直接不予采纳。结合无效决定上下文的评议内容可以看出,合议组已经通过内部证据(权利要求书本身的限定、说明书及附图)对自造词“离合器用户界面元件”的含义得出了明确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若侵权鉴定意见的解释一致,其权威性不及内部证据,派不上用场,若不一致,也不能颠覆基于内部证据作出的解释,更是无用武之地。此外,权利要求解释是法律问题,侵权鉴定意见的定位是解决技术事实问题,所以用侵权鉴定意见来解释权利要求,在逻辑上并不自洽。

(二)前端操作有差异,后台处理未可知

本次无效案件的另一个焦点是,现有技术证据未描述后台处理方式,此时,如何判断后台处理方式是否被公开。

在人机交互技术领域,人机交互的流程基本可以概括为如下步骤:第一,触摸、点击等前端输入;第二,数据存储、功能绑定等后台处理;第三,界面响应、功能激活等前端输出。因此不难理解,用户在机器(系统)前端进行触摸、点击等操作的信号输入,与机器(系统)在前端向用户反馈界面响应、功能激活等信号输出,二者之间从输入信号到输出信号的转换需经由后台处理完成。客观上看,系统中的后台处理涉及具体的技术方案,包括步骤、方法等,其中信号的处理方式根据技术人员的创造和选择可能千差万别。然而,在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中,后台处理与前端输入、前端输出一样都是整个技术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可见,探明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的具体方式直接关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此类案件,本案合议组认为,需要将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

另外,在本案及其他涉及人机交互技术的案件中,专利文本、现有技术等文件资料,可能存在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的情况。本案合议组认为应坚持隐含公开的标准,即,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

本案中,合议组在评析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都适用了这一规则,判断后台处理是否被隐含公开。

在评析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是否破坏本专利新颖性时,合议组分别指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后台如何处理长按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过程;对比文件4未公开后台如何处理分隔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过程。由此,合议组认定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后台处理方式,从而认定本案专利具备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合议组也适用了该规则并认定对比文件1、2未给出技术启示。具体的,在对比文件1中,前端记载有“选取对象 + 点击Selection Lock Toggle按钮”,但未记载后台处理的具体操作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前端记载有“选择块2 + 点击信息图标显示属性窗口”的操作,但后台处理步骤未记载“存储标识符”,也无法由此推定具体的后台处理方式。因此,合议组最终认定对比文件1、2未公开本专利的后台处理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从而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其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就表达过同样的立场,去年的《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3)》之11涉及“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公开后台实现方式的认定”,决定要点如下: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呈现出用户界面和后台实现的特点,用户界面体现的是计算机程序的输出和输入过程,后台实现体现的是具体程序处理方法,相同的用户界面在后台可能由多种计算机程序处理方法、多种程序语言来实现,用户界面与后台实现不一定为一一对应关系。当证据中记载的仅是用户界面而非后台实现的具体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用户界面中不同的输入输出内容分析确定后台实现方式,对于从用户界面交互过程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后台实现方式,其属于证据的公开内容,反之则不属于。

(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本案中,专利维持有效,成于后台处理,专利侵权指控,败于后台处理。

本决定中的“后台处理规则”帮助权利人维持了本专利的有效性,导致请求人的无效请求被驳回,但在本专利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方(本案请求人,民事案件的被告)的诉求,也因为同样的“后台处理规则”而被法院驳回。

在比对被诉侵权方(本案请求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由于技术事实层面也涉及人机交互技术下后台处理方式如何认定的问题,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审理法官与无效案件中的合议组一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明确地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进而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本案对专利撰写和维权的启示

本案的无效和侵权结果表明,权利要求在记载后台处理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专利效力稳定性和侵权比对直观性的平衡,是一道难题。

笔者代理的腾达路由器专利侵权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147号案,2021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59号指导案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视角,其中“虚拟Web服务器”的操作属于后台处理。

该案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

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

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

为了证明腾达路由器中内置了“虚拟Web服务器”并执行了相应的操作,专利权人设计了如下的检测方案:

专利权人主张,检测结果中的184、185、191号报文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步骤A、B、C,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强制Portal过程。

用户电脑上的抓包软件捕获到用户电脑发出的访问新浪网的184号报文,但是在检测电脑上并未抓取到与184号报文相对应的HTTP报文。法院据此认定,腾达路由器接收到184号报文后,并未将其转发至新浪网服务器,而是对其截留。

用户电脑捕获到185号下行报文(源地址为新浪网),但是在检测电脑上并没有抓取到与185号报文相对应的从新浪网服务器发往用户电脑的报文。法院据此认定185号报文是腾达路由器虚拟成新浪网服务器向用户电脑发送的下行HTTP报文,并合理推定腾达路由器中存在能够执行对应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的软件程序。

用户电脑还抓取到191号上行报文,其内容包含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IP地址(192.168.244.244)。法院据此认定,腾达路由器已经将用户电脑对新浪网的访问成功强制到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

腾达公司在二审中口头主张无法根据184号、185号和191号报文直接确定腾达路由器中是否存在腾达路由器底层硬件、高层软件模块(即“虚拟Web服务器”)与用户电脑三者之间的数据交互。对此,法院认为,腾达公司的上述主张系对根据公证测试结果和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简单否定,考虑到其作为制造商,其举证腾达路由器内部的确切工作方式并不存在困难,然而腾达公司并未就此积极举证,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腾达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记载后台处理过程时,一定要通过技术特征留下backdoor,或者提前设计好检测方案,能够检测出侵权者的fingerprints or footprints,否则就会出现纽曼诉微软案的尴尬局面,专利保住了,但侵权指控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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