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演武场·对抗 | 《律师不该热衷舆论“死磕”》之分段反驳

发布日期:2015-05-15 浏览次数:46

论辩的第一要义:没人性、不情绪。

若不愿受作者观点影响,建议见戳文末“ 阅读原文 ”查看张璁发表于人民日报》(2015年05月13日17版)的原文《律师不该热衷舆论“死磕”》。

这是乾成社第 24 篇文章


《律师不该热衷舆论“死磕”》

《律师不该热衷舆论“死磕”》之分段反驳

【原】 文/张璁人民日报

【驳】文/陈昱竹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我无意在此就律师利用舆论“死磕”的行为做价值判断,既然原文说了那么多应然层面的道理,我们就一起来愉快地讲讲道理吧。

——说在前面

【原】以舆论炒作的方式追求法治,无异于播下“跳蚤”却奢望“龙种”。法治走向成熟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律师的主场应当回到法庭中来

【驳】法治走向成熟完善确是大势,到理想状态时,律师在法庭中就足以履行使命职责, 然而我们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法治状态。 此刻,用一种不违法的方式表达主张、披露客观事实,且不说能否促进法治完善,不违法的行为如何有违法治?

“龙种”是一个结果,起始于“播种”、过程是“培育”,屈于现状而不采取任何作为,别说“龙种”了,连“跳蚤”都不可能收获。

【原】如今有些人一看新闻或微博里有律师在“死磕”,第一反应几乎都是先把板子打在司法部门的身上。原因很简单,在如今各种舆论场的“耳濡目染”中,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死磕”就等于“为权利而斗争”的刻板印象。这种脸谱化的片面夸张,一旦进入到真相的晦暗不明中,就容易被人激化成闹剧:前不久,在北京通州一名女律师向社会“求救”说“法官打人”,舆论立即义愤填膺地声讨法院,但事实却是该律师不甘案件不利而自伤来反诬法院施暴,结果真相大白之时,无论是法律职业的形象还是公众的同情心都已两败俱伤

【驳】的确,舆论情绪易被激发,进而易被操控。然,这正是舆论的价值之一——单纯、直接、更高的道德要求、更激进。舆论没有权力要求任何人或组织为一定行为,但有的是宣泄情绪的权利。

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借助舆论“死磕”正是“为权利而斗争”。张记者在文中举的例子虽然不是典型,不过确实发生了,我无法反驳,但别忘了还有后续:待调查报告指出法官并没有打人之后,舆论走势如何?难道没有谴责这名律师及她的做法?

可见, 若要证明存在“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死磕’就等于‘为权利而斗争’的刻板印象”,恐怕张记者选了个反面论据。

【原】个别律师不精研如何在法庭上为权利申辩,却热衷活跃在舆论场上搬弄是非,这不仅仅是发生在北京通州的极端个案,也是当下中国不成熟的律师行业里长期以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驳】冰山浮于水面一分,于水下九分, “精研”是难为外人所见的。 反观舆论, 恨不得有100人100个全都看见。没看到“个别律师”的精研,不代表没有精研;看到了“个别律师”在舆论场上道是非,是因为行为本身就以让人看见为目的。拿这二者进行对比未免…莫非要“个别律师”宣扬他看过的每一篇论文?莫非要“个别律师”把所有的信息都设为“仅自己可见”?

就算、就算确有律师本末倒置不锻炼自身能力却热衷于搬弄是非,也如张记者所同意的,只是“个别”,哪个行业没有异类?个别律师的行为想来是不至于给全行业造成“长期以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原】溯本清源,律师在任何社会首先是最典型的专业人士,以其对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娴熟安身立命,也天然因“专业槽”的知识鸿沟而自觉与普通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感。然而,当有的律师一边标榜“法律思维”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一边又轻易地把供法庭之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辩论的专业问题,置于社会舆论的放大镜之下肆意炒作,这种完全不顾及语境变化、甚至刻意对公众的一知半解和朴素感情进行利用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莫大讽刺

【驳】归根结底, 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 为何要因为存在“知识鸿沟”就要拒人于千里之外? 法律人借助事件在开放的舆论场上拿法律说事,虽然未必是值得推崇或称颂的行为,难道一丁点儿也不利于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此外,不要小看了法律人的数量, 律师在描述事件的同时夹杂着的专业问题,一来不排斥其他公众从淳朴的、非专业的角度与其探讨,二来正是在“勾引”同行参与讨论 。为了达到激发舆论的目的,一味描述事件难免煽情,一味学术论述难免自闭,为了达到较大覆盖面,二者结合可以是一种理性判断的结果。

【原】众声喧哗中,最先淹没的就是真相。尤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网络之间的意见表达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在爆炸的资讯里为了使自己的声音“脱颖而出”,裁剪事实、煽动情绪、制造对立往往就成了“搏出位”百试不爽的法则

【驳】众说纷纭中,且不论“煽动情绪”本身就是目的、诉讼中本来就存在“对立”而非由律师“制造”,我想说的是—— “真相永远不可被触及”

“人人都有麦克风”, 客观事物从不同的角度看到的不尽相同,为何律师的角度就应该被谴责?“裁剪事实”?裁剪的是从谁的角度看到的事实?就算没有刻意裁剪,事实永远是有所缺失的,有些事实未被表达很可能只是因为未站在那个角度,可是,谁能要求任何人在发声之前,必须已然从全方位看清事实(的表象)?

当然,捏造、编造、刻意歪曲等带有诽谤色彩的行为,已然不为法律所容忍。

【原】然而,每个公民的法治教育都是在他所关注的个案中完成的,这意味着职业的法律人是否在其中以成熟法治下应有的形象出现,决定了最终建成法治社会的质量和成色。法治的成熟,正在于各方对同一套规则毫无保留的真诚尊重,而在规则以外追求所谓“正义”,真正受害的只能是法治本身。事实上,成熟法治社会里的律师,示以公众的绝不是秩序的“挑战者”形象,恰恰相反,律师看上去倒是有点保守甚至迂腐,他们是稳定的法治秩序最积极的维护者和最大的受益人——而对规则与秩序的任何蔑视,都无异于自砸饭碗。这本是作为律师职业伦理的常识,可对于不少人来说恐怕还听着新鲜

【驳】到这里,我觉得自己必须严肃起来了。

“法治社会的质量和成色”是由法律人在明知身处不成熟法治社会却装出一副“成熟法治下应有的形象”就能决定的?也未免过分期待法律人且过分小看法治社会的建设了。

请相信,没有人比信奉法律的法律人更企盼生存在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没有人。但是,放任社会和体制自然演变、摆出自欺欺人的姿态和贡献盲目的尊重不可能促成社会法治的成熟。如果制度和秩序的实然状态无可挑衅之处或挑战之必要,依赖规则与秩序营生的律师何必自砸饭碗?

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尊重规则本身,而不是屈服于限制其实现这一基本伦理要求的公权力行为。

【原】或许有人会抱怨,正是当下律师的执业环境不佳才逼得不得不请求舆论的“外援”——但这显然似是而非。以追求法治为目标的律师,一旦遭遇不公,就更应以法治的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仅仅因为对方对法治的不尊重,就以非法治的方式来对抗非法治,这种逻辑与“以暴易暴”又有何异?种下的都是跳蚤,难道最后能收获法治的龙种吗

【驳】以“‘《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对抗‘对法治的不尊重’”与“以暴易暴”哪里相同?

就算种下去的是不入流的跳蚤,也比坐在田埂上等着法治的龙种自觉从天而降来得强。

【原】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到“两高”频频喊话要求改善律师执业条件,再到邹碧华这样无数在体制内致力于维护律师权利的司法人员,法治走向成熟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如果说过去律师要在舆论的“法庭”上发声还多少是迫于无奈的话,那未来律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自己的主场回到法庭中来

【驳】法治走向成熟完善已是大势所趋,这个趋势的背后,熔着无数法律人的血泪。

我们所有的法律人都希望,在未来能有一天,法庭成为诉讼律师的绝对主场。

【归根结底】

《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对“应该”定义为“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

若情势所需,且法不禁止,为何不该?至于是否“热衷”,非其本人不能判定,也无关紧要。

至此,“律师不该热衷舆论‘死磕’”这一命题已不成立。

最后问一句,利用舆论“死磕”竟然有效果?!到底是谁不该?

《人民日报》(2015年05月13日17版 )

陈昱竹,2015年05月14日于北京朝阳


【本文为乾成社原创首发,转载请标明出处】

责任编辑/陈太平

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给我们留言。

沟通、质疑、反驳及投稿:

xiamw@qianchenglaw.com

zhangwj@qianchenglaw.com


【长按↑↑二维码,识别并关注乾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