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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传说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 法研社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47

责任编辑/崔文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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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重现——凄美爱情

相传牛郎父母早逝,又常受到哥嫂的虐待,只有一头老牛相伴。有一天老牛给他出了计谋,教他怎样娶织女做妻子。到了那一天,美丽的仙女们果然到银河沐浴,并在水中嬉戏。这时藏在芦苇中的牛郎突然跑出来拿走了织女的衣裳。惊惶失措的仙女们急忙上岸穿好衣裳飞走了,唯独剩下织女。在牛郎的恳求下,织女答应做他的妻子。婚后,牛郎织女男耕女织,相亲相爱,生活得十分幸福美满。织女还给牛郎生了一儿一女。后来,老牛要死去的时候,叮嘱牛郎要把它的皮留下来,到急难时披上以求帮助。老牛死后,夫妻俩忍痛剥下牛皮,把牛埋在山坡上。

织女和牛郎成亲的事被天庭的玉帝和王母娘娘知道后,他们勃然大怒,并命令天神下界抓回织女。天神趁牛郎不在家的时候,抓走了织女。牛郎回家不见织女,急忙披上牛皮,担了两个小孩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王母娘娘心中一急,拔下头上的金簪向银河一划,昔日清浅的银河一霎间变得浊浪滔天,牛郎再也过不去了。从此,牛郎织女只能泪眼盈盈,隔河相望,天长地久,玉皇大帝和王母娘娘也拗不过他们之间的真挚情感,准许他们每年七月七日相会一次,相传,每逢七月初七,人间的喜鹊就要飞上天去,在银河为牛郎织女搭鹊桥相会。此外,七夕夜深人静之时,人们还能在葡萄架或其他的瓜果架下听到牛郎织女在天上的脉脉情话。

这个故事中,起码涉及五个法律问题,且听我娓娓道来。

牛郎追到织女的方式属于民事行为中的趁人之危

因为天宫高处不胜寒(苏东坡猜的,并非中央电视台天气预报),民间的水暖和一点,人家织女公务之余(织女专门织布,属于铁饭碗之类)下凡来洗洗澡,本无可厚非。但咱们牛郎这个贫n代就搞点小动作,拿了人家的衣服,逼迫人家与他结婚,这典型的属于趁人之危。民法通则第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所以牛郎娶织女结合的行为本就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自始无效,那后面动人的故事就大打折扣了。

牛郎和织女的关系只能算同居关系

婚姻的缔结一定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古代虽然没有民政局之类的组织机构,但也有三书六礼的民间嫁娶风俗。没有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应依公序良俗而为,且民间惯例也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而牛郎织女之间都没有来这一套礼俗,开头的“你耕田,我织布;你挑水,我浇园”充其量也是同居关系,若在八十年代,这同居两字之前还要加上“非法”二个字。

后来,牛郎织女生了二个孩子,依据现在的法律,一者违反了计划生育,(织女为居民户口,且织女即使为多分征地款而迁为农民户口,他们二个孩子的间隔也不可能有四年,所以违反计划生育是确定的)应向相关部门缴交社会抚养费,二者也不能使他们结合的事实变成事实婚姻。因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之间不管生了多少个子女,不管如何共同居住,只要不去办理结婚证,就只能算同居关系,也不算事实婚姻了。

王母娘娘的行为触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王母娘娘发现织女与牛郎相亲相爱一起生活,妒火中烧,派天兵天将去抓织女,甚至以金簪划河,使二人不得相见。这种行为干涉了牛郎织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当然,这种罪在没有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下,只是亲告罪(也称自诉罪),即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牛郎织女不提起诉讼的话,相关部门不能越俎代庖,来处罚王母娘娘。

喜鹊搭桥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牛郎织女如欲金风玉露一相逢,便需喜鹊去搭桥。对于喜鹊来说,并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它们有搭桥的义务,但它们还是去了,并且不求报酬的为牛郎织女搭桥,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害或维护利益,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现在世风日下,自然也会影响到喜鹊的行为,它们可能会觉得老是无偿的为牛郎织女去搭桥,不划算,不干了,那牛郎织女是否可以诉诸法律呢?那当然不可以,因为搭桥并不是喜鹊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情侣们偷听牛郎织女在天上的脉脉情话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

七夕之夜深时,若情侣们有意偷听牛郎织女的情话,便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且依常理而论,一年才有一次相逢,二人之鹊桥相会便也格外珍贵了。所以,各位情侣,你们爱干啥就干啥,千万不要在葡萄架下听到牛郎织女的脉脉情话了,法律可不是开玩笑的。

文章来源:吉贤家事律师


这是乾成社第14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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