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杰弗里·桑特教授题为《驱动杀人:为何中国司机故意杀死他们撞到的行人》的文章在Facebook上被广泛分享评论。“轧伤不如轧死”的恶规则,不仅触犯刑法,而且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更大的悲剧。希望文章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引起每位司机的重视,这样的事件今后不要再发生。
责任编辑/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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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任职纽约中国文化中心董事会,同时为Dorsey& Whitney LLP律师、福特汉姆法学院教授杰弗里·桑特,写了一篇题为《驱动杀人:为何中国司机故意杀死他们撞到的行人。》的文章,随后该文章在Facebook上迅速被分享了99100次,吸引了超过1200条评论。
杰弗里·桑特教授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分析多起中国司机杀死撞到的行人的案例,讨论了为什么在中国,司机在撞到人后,不打120紧急救助伤者,反而对伤者进行二次碾压,意图将伤者撞死的有悖于道德与法律的行为。
他在文章中表示,“二次撞人案”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十年。这些事情在一些人听起来就像是都市传奇故事。他在文章中写道:“在中国,撞人的司机有时可能会试图杀死他们撞到的人。这一现象,不仅真实而且相当普遍。安全监控(security cameras)已经捕捉到司机在受害者身上来回碾压,以确保受害者死亡的镜头。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有了一种俗语叫:“撞伤不如撞死”。

其实,在网上我们可以看到无数的故事,都在讨论和报道一些类似的案例,肇事司机在撞到路人后,看到在痛苦中挣扎的伤者,不施救,反而实行恐怖的二次碾压,确保撞死。
今年4月份,广东佛山一名无证驾驶的女司机,开着宝马汽车撞倒一名2岁女童后,在孩子母亲的惊叫中,停下了车,挂上倒档再次轧向女童。随后,又再次向前行驶,第三次碾压女童。但更让人震惊的是,该女司机下车后立即向惊恐的孩子家人开出条件:“别说是我开的车,说我老公开的,我可以给你们钱。”
面对司机们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也许我们在愤怒之下都有这样的疑问,是什么让一个司机对鲜活的生命如此冷血?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
发生的案例其实代表了很多司机的一个心态:“撞伤人的多次赔偿不如撞死人的一次赔偿”,从而故意将人撞死。
我国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规定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再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依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和数额,可能因为经济等因素有所差异,而且受害人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另外对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是一次性的,双方再无纠纷。相反,如果被撞的人伤势严重,甚至残疾,此时要支付给伤者一辈子的护理费用就非常高昂,可能高达百万,并且双方在后续中还可能因为赔偿的问题再起纠纷。
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
在这样的压力下司机们显然认为撞死人是最省事,最经济的,决定“撞就撞死”,因为对他们而言撞死更经济。但是,故意多次撞人致死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司机要冒着法律的严惩去杀人呢?其实,不仅仅是因为杀人赔的更少,还因为他们普遍抱有希望逃脱故意杀人的指控的侥幸心理。倘若肇事地点未安装摄像头,并且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很难有证据证明司机故意实行二次碾压,两次撞击受害人。人生没有那么多的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故意多次撞人致死始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也会终生受到良心的谴责。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市中院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依照省高法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马英豪执行了死刑。
马英豪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有社会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反思。街头巷尾和网民所痛恨的,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驾驶规则的谴责和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
杰弗里·桑特教授写道:“每一个这样的案子中,尽管视频与照片显示司机两次撞击受害人,有时甚至三次、四次、五次,但是相比较他们仅仅撞伤受害人而言,司机最终都支付了同样或者更少的赔偿或获得了更短的服刑时间。鉴于大量撞就撞死的司机逃离严重的惩罚,中国公众也有时只能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中国与台湾都已经通过立法尝试去消除撞就撞死的案件发生。台湾立法机关重新修订了民法的第6条,该条文一直以来限制以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如以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名义)。同时,中国立法机关,也已经强调多次撞击的案子,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然而,即使一个司机多次撞击受害人,事实上也很难证明故意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至少无法满足中国法院的要求。法官、警察与媒体似乎更倾向于接受令人难以置信的指控,即司机多次撞击受害人是出于意外,或者司机混淆了受害人与无生命物体。”
这些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让司机敬畏生命,不再挂上倒挡,踩下油门!
文章中引用杰弗里·桑特教授文章的段落译者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孟斌,特此声明。
这是乾成社第158篇文章
责任编辑 / 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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