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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备25条贴士 | 乾成派

发布日期:2015-10-15 浏览次数:54

编者按:

对于刑事辩护来说,仅有勤奋是不够的。刑辩律师还需要多种刑辩技巧。今天小编在此奉上25条刑事辩护常备贴士。


责任编辑/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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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诉前准备

1、律师查阅案卷材料要坚持普遍阅卷与重点阅卷相结合,采取全面查阅、随时核对、重点研究的方法。阅卷时,要找不利情节(逐一核实)、有利情节(逐一掌握)、潜在情节(两个字:找、造)找立功情节需格外谨慎,假立功坚决避免,不要完全当事人化。

2、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律师取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材料,在辩护时往往会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3、即使委托人被逮捕后,律师仍可以要求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人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4、律师对于委托人被超期羁押的情况,不要被动等待司法机关处理,要依法要求取保候审。因为超期羁押的直接后果,就是非法拘禁。

5、对于案件久拖不决,律师要仔细区分。如果被告人仍在羁押中,则弊大于利;如果被告人已经取保候审,则利大于弊。

6、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律师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阶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见。

7、庭前会议靠法院主动召开是不够的,律师应当主动要求举行庭前会议。

8、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的,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9、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如果案情过于复杂,可以让其亲笔书写供词。

10、辩护无罪难,经过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可以重罪辩轻罪,律师切不可一厢情愿。

第二篇 出庭诉讼

11、辩护重要的不是说服委托人,而是说服法官。

12、辩护律师不要人身攻击,要内敛,话不在多,在于说的精准。

13、辩护律师要精准化辩护,需要对罪名扎实掌握,事先与检察院、法院充分沟通,利用谈判的艺术,必要时找相似案例辅助,包括典型案例、公报案例。

14、当法官问被告人和律师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以说:由于对法官的身份不太了解,暂时不要求回避。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就可以随时申请法官回避。

15、盘问控方证人时,要把问题内容分成若干个层次,若干个问题,把重要问题隐藏在不起眼的问题中,不经意间发问出来,让证人猝不及防

16、直接辩论刑讯逼供易引起对立,可换种方式,将刑讯逼供转化成非法取证、讯问形式不合法等。

17、口供排除方法有证明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纸质口供与录像口供不一致的,涉嫌伪造。

18、刑讯逼供,办案人是不会承认的,不过只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行了。

19、重视程序性辩护,这是律师是反守为攻的重要手段。程序性辩护的目的是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20、律师要把作为犯罪的刑讯逼供和作为程序违法的刑讯逼供区分开。

21、法院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要求开庭。实际上,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交新证据。

22、律师在一审时最好不要把证据用尽,要为二审改判留点后手。

第三篇 其他

23、律师要学会与媒体互动。媒体更关注奇案,案件冤得足够奇特,才会引人注目。但仅仅引人关注还不够,还要有律师整体的辩护方案加以配合。

24、律师和公检法办案人在合法范围内,应保持正常关系。

25、律师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唯有专业、敬业才能赢得法官的尊重;同时,律师要不断地提示法官,只有公正判决,才能双赢。

刑事辩护是一种艺术,唯有掌握了更好更便捷的技巧,才能舞出最美的姿态。那么,律师,这25条贴士你掌握了吗?

摘自《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这是乾成社第189文章

责任编辑 /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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