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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小故事观古代司法官审讯 | 文华馆

发布日期:2015-11-10 浏览次数:53

编者按:

《折狱龟鉴补》是清人胡文炳编辑的一部历代案例汇编,是继宋代郑克《折狱龟鉴》之后,一部较为全面的案例汇编本,它广为搜辑,从古代典籍中勾稽出颇有研究价值的判例,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际的重要参考资料.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对于我们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以及法律文化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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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书房《折狱龟鉴补》 D929.2/3

提起中国古代法官审案,你脑海里的画面一定是这样的:击鼓喊冤,县官升堂,然后大刑伺候,一阵重邢之下,案情大白。但是,这只是古装片,就不要入戏太深。事实上,古代打官司也要分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

此外还要看案件是否重大紧急。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的。

最重要的是古代审案也不是上来就刑讯逼供,拿到口供就结案。在物证和刑讯的关系上,如果具有一定的物证,可以构成刑讯的理由,也对 狡辩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折狱龟鉴补〉译注》中同时运用实物证 据和刑讯定罪的案例也有很多。司法官在选取审讯方式的时候,都是经过综合的考虑后,运用多种审讯方法,达到获取真相的目的。 《〈折狱龟鉴补〉译注》中有大量案例是通过实物证据的方式得以侦破断案的。如卷四中有一则案例《治将军盗》也是通过物证来审讯的,说明古代司法 官对于物证的重视和灵活运用,对于我们有很大的启示。

是说一个曹州东明县叫张特立的人,被调任为宣德州司候,州里有很多金朝的皇亲国戚,以难以治理而出名。有个五将军带着家奴抢了百姓的羊,张特立在乡里进行了大规模的搜查,在经过将军家的时候,张特立用温和的语气诱导他说:“将军家里哪里会有偷羊的人呢?我姑且看一看,这样也好塞住众人的嘴巴,免得人家瞎说。”私下却派人到将军家后院搜查,结果找到了几十只羊,于是张特立就把将军的家奴捆绑起来,关进监狱。从此全境肃然。

中国古代十分推崇口供至上的原则,必须获取口供才能定罪,无口供不能定罪。因此,必不可少的会使用刑讯作为审讯的辅助手段。但在古代司法官心目中,刑讯只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所以, 司法官在运用刑讯审讯当事人的时候,一般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这个案例中就说明了古代法官重视口供与物证互相印证, 做到了“情”与“迹”的综合运用,没有纯粹的依赖口供,“口供至上”, 也反对“物证为主”,而是要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同时发挥作用。这种审讯方法,在我国古代审讯的历史上是一个质的飞跃,也为后代审讯方式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乾成书房《折狱龟鉴补》 D929.2/3


这是乾成社第19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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