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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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公开质证。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该案经过质证和协商,当庭审结。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以及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质证。
本案系因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刑事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5]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焦点集中在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陶凯元大法官与审判员胡仕浩、陈现杰、代理审判员何君、徐超组成的五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组织质证,为确保质证有序并切实解决问题,合议庭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分别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意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组织了庭前会议,促使双方就扣押的财务文件资料达成返还协议并于12月1日履行完毕。
公开质证后,合议庭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项目、方式和数额进行了协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2000万元扣押款项达成赔偿协议。后由陶凯元大法官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赔偿委员会委员们对案件进行了讨论。根据赔偿委员会议讨论结果,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布了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据最高法相关人士介绍,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到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质证,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手段召开赔偿委员会会议,当庭宣布赔偿决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上签批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印章、做到案件当庭宣判,文书当天送达,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同时,通过协商赔偿,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进而提升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回应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关切。
在随后的采访中,陶凯元大法官指出,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来源:人民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这是乾成社第208篇文章
责任编辑 /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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