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租女友回家过年”似乎已成为了一种风尚,渐渐系统化,甚至已纳入婚介机构的业务范围。那么,这样的“租女友”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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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月4号星期四,农历十二月二十六。离过年回家享福还有2天…

哦不,是离七大姑八大姨的年终车轮审判只剩下2天了!可是广大单身贵族们是越来越坐立不安。因为一个问题好像总是避不掉啊,三姑六婆亲戚朋友,见你茕茕孑立孤身一人总是免不了要问你一句:为什么还没有女朋友?!为什么还不结婚?
过个年好难啊,好难啊,好难啊。不行,要改变,于是新的商机出现了。有人想出要拿出100%的努力,租个女友回家过年。

另据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又逢一年春节时,即将踏上回家路的许多单身青年又将面对家人的各种“催”。近年来,为了应对父母及亲友的催婚压力,“租”女友回家过年,成了一些单身青年的新招式,“租女友”市场也应运而生。
“租女友回家过年”似乎已成为了一种风尚,渐渐系统化,甚至已纳入婚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租友之前,男女双方需订立合同,而且合同的各项条款分明。“服务按照日薪计算;在众人面前,乙方必须深情望着甲方;在众人面前,乙方须挽着甲方胳膊以示亲热;甲方与乙方发生身体接触的时间不得超过10秒。”这些看似并不严肃的说法都成为了“租友”合同的条款细则。那么,这样的“租友合同”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张小伙在北京打拼事业,未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张母命张小伙必须在春节前将女朋友带回家。母命难违,张小伙花钱请大学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张母见李小妹眉清目秀,举止得体,给了其5万元见面礼。后张小伙向李小妹要这5万元,李小妹拒绝。
那么以上案例怎么看?

租女朋友过节,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
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
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而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属违法行为。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涉嫌卖淫嫖娼的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至于租女友期间送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在送礼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女友”或“男友”,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予物。赠予合同自赠予物交付时生效,赠予对方的礼物不能再要回来。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地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一方的礼物,则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予,把已送出的礼物再要回来。若违反租友协议,对于租友协议中合法有效的条款,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按协议的约定赔偿,例如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租友协议中因涉及违反社会公德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一方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报酬可要求返还,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则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只能将一些具象的财产作为标的物,而在租友合同中,不少条款针对的是感情、人身安全这样的抽象物,这些是不能作为债权标的物的。对于租来的“女友”为其提供服务的,这样的做法本身就违背社会道德,其服务更不具有劳动技能的内容,并不具有合法性。
所以,未婚大龄青年男女们应付父母的“催婚”“逼婚”,“租女友回家过年”并不是什么聪明的做法,不要盘算着,一方面对父母亲戚有个交代,另一方面没准真的脱单了。殊不知,租个女友回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文就为您解惑。此种“合约婚姻”后患无穷,明眼人一看就是花钱买纠纷,且易引发刑事案件,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后患无穷。在此提醒大家,要慎之又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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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乾成社第23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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