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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专业|成也法律意见书,败也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6-03-22 浏览次数:52

乾成律师基金备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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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四号文”),除了规定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要求私募基金加强相关信息报送之外,最大的亮点莫过于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必备要求,不仅有利于解决以往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运作不规范等诟病,而且有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四号文的出台对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来说,可谓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然而,突如其来的新规却在业界产生了不小震荡。从新规出台前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登记数量变化我们便可一窥一二:2015年9月至12月,我国每月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分别是1874支、1455支、1893支、1348支,2016年1月有850支,2016年2月1日至4日四天时间就有166支;但是到了2月5日四号文出台后,截止目前(3月15日)的一个多月,竟然没有一支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四号文的出台成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个分水岭。因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此外,虽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也会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也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因此,法律意见书构成了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与否至关重要的因素。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与否成也法律意见书,败也法律意见书!

但是从四号文公布后的一多月都没有新的管理人登记成功,以及从基金业协会反馈出来的消息看,已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故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该尽职规范,切不可随意应付,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上应该做到以下要求:

1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2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3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5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7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乾成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国内私募基金业务领域首屈一指的专业团队;不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上具有突出的业务能力,而且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一系列运作流程都具有十分丰富的职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水平。我们始终抱着尽心、尽职、尽责的态度,以高效、专业、优质的标准为客户提供最出色的法律服务!


这是乾成社第252文章

责任编辑 / 郑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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