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法人,这个词语里面包含两个法律概念的组合:企业和法人,同时企业和法人这两个法律词语又有两种组合,企业法人和法人企业,这两种组合只是侧重点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个概念中的两个法律术语及两个术语的组合进行解析。
01
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分类
根据民法总则,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02
企业
1、 概念
企业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或者组织。在这个概念里我们重点强调多是“自负盈亏”,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个特点就很强烈的与那些可以获得国家财政支持的组织机构划分开。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与企业相对应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有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2、“企业”形式的变化
企业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企业形式也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它的演进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a、工场手工业时期
这个时期从封建社会的家庭手工业到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手工业时期。16世纪至17世纪,一些西方国家的封建社会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资本家大规模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家庭手工业急剧瓦解,开始向资本主义工场制转变。此时的工场就是企业的雏形。
b、工厂制时期
18世纪,西方各国相继开展了工业革命,大机器普遍采用,为工厂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771年,英国人理查德·阿克赖特(Richard Arkwright1732—1792)在克隆福特创立了第一家棉纱工厂。工厂制的主要特性是:实行大规模的集中劳动,且采用大机器生产,工厂实行雇用工人制度,生产走向社会化。
c、现代企业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工厂自身发生变化;不断采用新技术,使生产迅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加剧,产生了大规模的垄断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形成职业化的管理阶层;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管理理论,从而使企业走向成熟,成为现代企业。
3、企业分类
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者的地区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和外资;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不同分为:无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地位类型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03
企业法人
1、概念
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即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纳税,消费,投资,发起或接受诉讼,参加社会活动等。
2、企业法人与法人企业
本质上是指同一个主体,不过企业法人说法侧重法人,而法人企业说法侧重企业。
3、企业与法人
法人范畴中除了企业法人外还有机关法人例如公安局、事业单位法人(例如大学)和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工会)。
企业范畴内除了法人企业还有自然人企业,例如合伙企业、一人独资企业等。
4、综述
综上,企业有两种,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企业里面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常见的就是营业执照上标明“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
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通常使用“公司”这个单词时,其含义是较为广泛,很多时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被称为公司,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公司仅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作者

丘训利
高级合伙人律师
重大疑难案件解决中心主任
业务范围 地产、投融资、公司运营等各个商事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纠纷和争端解决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实行一体化管理,以提供高端商事诉讼及金融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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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乾成法律观察第372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