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周立波在美国纽约长岛因“车行不正常”和“开车打手机”,被警察当场拦下。随即又被警察从车中搜出了一只黑色手枪枪套、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两个装有可卡因的透明塑料袋。周被当场逮捕,后接受纽约州拿骚县地区法院传讯。
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以我国的司法经验来看,波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牢狱之灾似乎不可避免。然而案子历经一年多的审理,判决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无罪!

当然,更严谨的法律表达应该是“一项关键证据被法官排除了”(suppression of evidence)。但鉴于再次开庭近在眼前,检方很难再找到更有力的证据,因此排除了所谓的关键证据,检方胜诉的可能性也就几乎不存在了。
PS:根据最新消息,6月4日,周立波持枪涉毒一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
庭审结束后,波波难掩激动之情,第一时间发微博“谢天谢地谢人”。“谢人”理所应当,毕竟波波能够逃脱法律制裁,辩护律师功斯卡林功不可没!
长达1年多的审理过程中,周立波曾先后聘请多位律师,但大都认为周罪证充分,只能做认罪辩护,直到聘请了斯卡林这位全美顶尖的刑辩律师,才有了真正脱罪的转机。
那么,斯卡林是如何完成这一不可完成任务的呢?

大律师,神操作
先来看斯大律师如何在法庭上讯问证人,如美剧主角光环加冕一般实现了对案件的逆转。
斯卡林对警察为什么截停周立波车辆,进行了询问。
斯卡林:为什么拦这辆车?
警察:看见驾驶员打手机。
斯卡林:在“开车打电话违法“这项法律中,对”打电话“的定义是:离耳朵一定距离,你就此项法律进行过专业训练吗?
警察:以前在警察学院培训时有过。
但是,紧接着,斯卡林拿出了电话公司的记录,记录显示,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当时打电话的记录。
斯卡林接着问:驾驶员是否同意搜查车辆和袋子。
警察:周立波不懂英语,所以由车内的乘客唐爽充当其翻译,在其帮助下,周立波点头同意后,才进行了搜查。
斯卡林当即指出,警察没有提供同意书。
科普一下美国法律,看看斯卡林律师为什么这样问:
1
2
若警察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具合法性,那么依据“毒树之果”原则,因非法程序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有了上述逻辑基础,再看律师的辩护,不得不承认:这个世界上,确实有一部分精英比普通人更有智慧。这些精英中,就包括优秀的律师。
斯卡林律师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1
警察无权搜车。首先警察没有搜查令;其次,通过通话记录证明周立波行车时并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周不懂英语,警察无法证明其搜车行为经过了周的同意。
2
以上条件都不满足,警察搜出的枪支和毒品就成了“毒树之果”,无论是否涉嫌违法,都不能作为指控周立波犯罪的证据。
于是,当所有人都在纠结“搜出的枪支是否合法”,“毒品是否可归责于周”,“周开车是否违章”这些疑难问题时,斯卡林四两拨千斤,直接从程序上找出案件突破口,一举推翻所有指控。
优秀律师的能力,服不服?
02
看完操作,学到了什么
就法律职业本身而言,斯卡林律师无可指摘,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杰出的辩护能力,更是集中展现了一个大律师的风采。
这个案件的发展进程,更让我们明白了,优秀的律师是怎么工作的!

首先,抓住焦点,深入研判。
周立波的前两任律师,一个认为庭审必败,一个认为应当认罪协商。根本原因都是没能发现核心争议点,而纠缠于事实的表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1、警察拦停车辆是否有合理的根据,2、警察搜查行为是否得到了周立波的同意。斯卡林律师就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发问,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律师要对案件核心问题深入研判,重点围绕关键性的、对诉讼结局有影响的问题进行发问,避免陷入对方的节奏。
其次,充分准备,备足弹药。
充分准备是辩护的前提。律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应做汇总式收集,研习相关案例。特别是对可能询问的证人、鉴定人等,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本案中,斯卡林大律师曾在案件审理地拿骚县担任助理检察官和凶杀组的组长。这种经历使他极为熟悉当地警方,因此才能在询问警察时有的放矢。
第三,迂回战术,诱敌深入。
直接指出问题与让证据中的矛盾自行暴露相比,后者的效果显然更好。这既指出了争议焦点,也使证人的可信度降低。律师发问如同剥笋,层层深入后才能给予致命一击。耐心观察,让子弹多飞一会,引导证人多说几句,斯卡林大律师的“神操作”就展现了这样的套路。
03
学习之后的深入思考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对于追求法治信仰的法律人而言,周立波案体现出的真正价值,在于程序正义的胜利。
我们常说,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很多人认为,周立波和他的辩护律师都撒谎了。笔者也认为,当警察要搜查周立波的车辆时,周立波听懂了警察的意思,后来当庭翻案,不认罪了。如果周立波在车里藏枪和毒品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因为警方在调查取证的瑕疵就完全推翻事实,也许并不合理,美国法庭似乎放过了一个“坏人”。但是这合乎美国的法律,周立波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把自己解救出来。
程序正义或许会放过一些“坏人”,但绝对会保障绝大多数无辜者不受公权力的伤害。司法要真正实现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正义,所有过程必须合法。一味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极易发生冤假错案,这对被冤枉的好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想想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这些冤案带来的教训实在是太沉重了。
笔者坚信,程序正义的意义远大于犯罪事实的意义。一旦程序正义不彰显,殃及的将会是所有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文明建立的前提。在具体个案中,即使对程序正义的坚持会影响对实体正义的追索,我们也必须有胸怀接受,因为这正是我们现代人告别封建社会野蛮司法的必然代价。
周立波案的判决,让国内的法律人既振奋,又感慨。有对美式程序正义的“羡慕嫉妒恨”,也有对大洋彼岸同行的高超技巧的赞叹。但归根到底,是法律人的自我期待。期待我们的律师中也能有更多令人津津乐道的“神操作”,期待我国也能走上追索程序正义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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