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一辆承载10多名乘客的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根据现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交客车,其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向对面正常驾驶而来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目前,事故原因正进一步调查中。
这场血淋淋的惨案,不免引人发问,公交客车司机应该如何问责?
小编认为,任何罪名的讨论都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展开,但由于本案当中,主体、客体及客观方面单一,小编在此将单从肇事司机主观心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通过先前的案件回顾,我们大致可以知晓,公交车司机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越过中心实线,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首先,若肇事司机的主观心态仅为过失,则可能评价为交通肇事罪;其次,若其系故意违章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若是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由于目前公交车司机仍处于下落不明,尚不能确认其是否生存,这影响是否能以刑事责任定罪处罚,但不论最后结果如何,民事赔偿责任不可避免,而公交公司作为涉案公交车司机的雇主,对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故受害家属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民事赔偿。
最后,小编在此提示,在生命安全面前没有取舍,因为无常,所以要善待生命;因为因果,所以要善待他人;因为轮回,所以要善待人生。善待他人生命即是善待自己生命。
上述罪名所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编提示:虽然本案不属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式,但其危险程度与上述列举中的几种方法相当,故可以评定为“其他危险方法”,法条在拟定时的采取这种非穷尽式列举有利于罪名的涵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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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乾成法律观察第412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