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公司法解释五仍未能解决关联交易的三大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96

引言:

2019年4月2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正式施行。公司法解释五意在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类型都有哪些?公司法解释五解决了什么问题?它仍未解决的三大问题又具体是什么?这些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法条原文

关联交易相关法条: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解读:

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提起诉讼索赔,关联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过股东会决议等不能构成抗辩理由。公司不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起诉。

2、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公司不就此起诉的,股东也可以代位起诉。

什么是关联交易?

法条中提到的关联交易是什么含义呢?

举个例子

A公司的大股东王总利用其地位,从其老婆担任高管的B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买了一批货物,造成了A公司的损失。这笔交易便属于不当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和交易作出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公司法中有对“关联关系”的表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关联交易的基础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该规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此次的公司法解释五致力于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条款主要解决了如下问题:

公司法解释五颁布实施之前,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想要维权难度很大。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常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促成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的决议,使关联交易具有了正当程序外观。在公司法解释五之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小股东缺乏法律支持,难以通过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现在有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小股东可以以不当的关联交易为由,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相关问题

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就会被提起,除了小股东以外,还有谁可以成为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的主体

原告方:

1、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具有原告主体地位的首先是公司。公司属于关联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也是关联交易中直接遭受损失的主体,因此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索赔。但是实践中,公司通常处于被告控制下,不会提起诉讼。

2、另外,公司法解释五赋予了小股东诉讼主体地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通常是小股东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对关联交易损害索赔。

被告方:

1、公司关联交易的被告则为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

2、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时,该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

另外,公司法解释五对于正在审理中的关联交易案件将可能产生产生逆转的效果,小股东有更大可能获得胜诉。

这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六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可能会对解释实施前发生的、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产生逆转结局的效果。

诉讼利益归谁?

公司法解释五赋予了小股东面对关联交易,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那么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是否归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实际控制人等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利益,其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才受到了间接的损害。当公司索赔成功后,公司的损失得到弥补,小股东的利益也就不再受损。因此,在关联交易中,直接受到损失的是公司,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

公司法解释五尚未明确的三大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一、不恰当的关联交易的认定原则。

关联交易不应该被全盘否定,法律也未全面禁止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当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被法律所禁止的应该是不当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解释五没有对不当的关联交易进行界定,仅笼统的表述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可以推测出不当的关联交易的特征:不当的关联交易首先是损害小股东的知情权的交易。小股东有权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情况进行了解,进行判断和提出意见。损害小股东的知情权的关联交易有不正当性。其次,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对公司利益有损害的,如果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则无需否定该关联交易。     

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对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如果由原告举证在现实中存在很大困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的被告对公司进行着实际的控制,如果是小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则原告小股东很难从公司获得关联交易的证据。虽然公司法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但实际中为了诉讼而查阅相关的证据,有极大的可能遭到被告方的阻挠,导致原告无法获得相应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举证责任的分配极大的影响着关联交易损害纠纷诉讼的结果,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兼顾原被告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使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处于劣势地位的原告方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

三、被认定为不当关联交易之后,对该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

小股东在知道不当的关联交易存在后,提起诉讼,如果获得胜诉,对交易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有三种可能性:

1.若合同的相对方是善意不知情,交易未明显违反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强制规定,则由被告对于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的部分进行补偿。

2.若合同的向对方知情且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3.该交易可撤销,赋予小股东撤销权,小股东可以选择追认或者撤销。

不当的关联交易的后果还需要法律规范进一步的规定,明确后果是什么,使小股东能进行预测和判断,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作者简介:

闫海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贸大学MBA,北大纵横后MBA。现执业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闫海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期间,承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先后担任锐创集团、合众保险、瑞恩传媒、纳合资本、澳佳生态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

私募基金  并购重组  股权纠纷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