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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观点丨防疫期间,以谎称有医用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的处罚等相关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0-02-15 浏览次数:102

乾成观点 

近日,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左坚卫教授就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以谎称有医用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的处罚等问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电话采访。

左坚卫教授认为,在防疫期间,以防疫物资为诈骗对象或者对他人谎防疫物资进行诈骗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样处理是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的。这种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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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为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诈骗犯在防疫的特殊时期,针对防疫物资这种特殊对象进行诈骗,不顾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体现出更为恶劣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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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种诈骗行为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在防疫特殊时期,针对防疫物资进行诈骗,可能导致患者和医务人员不能及时获得防疫物资,对防疫工作起到阻碍作用,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从行为所具有的客观危害来看,都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这种从重处罚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刑罚处罚原则进行。具体而言,刑法对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只能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如果只是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却在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这就不对了。

采访内容在2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13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