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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观点:民法典新规将会对金融业务产生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116

      刚刚结束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我国首部《民法典》,是本次“两会”最受世人瞩目的时间之一。这部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公民从“摇篮到死亡”,均要接受这部法典的约束。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同样是建立在民法的关系之上的,二者存在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金融业务的发展必然受到民法规则的规制和约束,另一方面民法规则的演进,也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可见,民法典的出台,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是深刻的。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纷繁复杂,尤其是近些年来,各种新法新规陆续出台,笔者作为一名主要从事金融行业相关法律纠纷和服务的律师,面对庞杂的金融行业法律制度体系,感觉到目不暇接,这让广大金融从业人员更是感到汗牛充栋。

      这正是由于与金融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大量交叉于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的现状造成的。以最常见的银行贷款业务为例,基础法律关系就是借贷关系,在私法领域,更加强调的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受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指导。而由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属于强监管的行业,相关业务的开展,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例如经营贷款业务,就需要获得保护贷款业务的金融许可证才可以进行,监管许可审批的过程和规则,就涉及到公法领域。金融监管法由国务院授权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编制实施,从而防范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尽管很少有直接对金融行业进行直接调整的法条,但正如上文所述,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是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民商法基础,将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具体表现在

 一、 抵押物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406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规定颠覆了《物权法》中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而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抵押权人,所以之前的业务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比如商业银行常见的抵押经营贷款,抵押消费贷款等,可能都面临重新安排其具体合同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默认推定类型的变更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颠覆了现行《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债权人,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言,有巨大的差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之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后民法典时代,金融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否则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显然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三、新增加了“将有的应收债权”作为新的质权种类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了质权的种类,其中(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十六章将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增的有名合同,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制。其中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帐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这是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可见,在民法典的定义中,明确包含了“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就是说保理合同可以涵盖对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在目前的保理业务ABS中,主要针对的是既定形成的保理债权发行专项计划,现在《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未来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合同范围的规定,从而为未来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大了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

 四、 明确了保理债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排他性

      《民法典》768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的先后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达到应收帐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书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这条规定,是对目前保理业务中存在的重复融资现象如何处理的重要补充,是《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规定的最大的闪光点。在这之前,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中登网进行应收账款登记起到的仅仅是公示作用,并不能够像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设立担保物权的明确法律后果。此条规定明确了重复融资时登记与未登记的不同受偿后果,是对保理业务中在中登网登记效力的明确,这必将有效督促保理人完善业务登记,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和准确度,从而有效遏制了债权重复转让、重复融资等等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风险。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于金融行业的影响还有很多,特别是物权编和合同编中,因为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债权的从属性权利,自身具有风险控制的属性,而金融的本质,就是给风险进行定价,所以民法典是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正式实施之后,将对众多金融业务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