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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业绩 | 民告官胜诉2.7亿,贾可律师代理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244

202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及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会上同时发布了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15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乾成律师事务所贾可律师代理的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区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胜诉,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在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交付出让用地职责应当是合同相对方国土局并非区政府。迟延履行交地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民企主动将违约金降低至万分之五且违约金以补偿性质为主,再考虑到预期值、合同履行程度及当事人过错,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本案系棚户区改造开发项目,2011年7月2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鸿亿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宗地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条款及合同解除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鸿亿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的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鸿亿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案涉土地内仍有未动迁房屋,未达到宗地内平整。鸿亿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

各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出让协议的性质、协议主体、拆迁主体、净地交付责任、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先征后返、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区别、解除权的行使及期限、违约责任及计算方式等八个主要问题展开辩论。

  裁判结果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具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机关,交付净地是其职责。作为土地出让方的市自然资源局,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以净地的方式交付给鸿亿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市自然资源局与鸿亿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自然资源局向鸿亿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鸿亿公司、市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有误。遂对违约金部分予以改判,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法院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属于行政协议,从法理上并无不妥,行政协议一旦订立,协议当事人即应按照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在鸿亿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市自然资源局至起诉时仍未交付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土地,存在违约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合约性审查, 从行政协议主体、解除权的行使、违约金支付及计算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既切实保障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守信践诺意识和法治意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性质,在起草该司法解释时仍存在争议,且根据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仍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保留。所以, 在发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时,代理律师仍应保持谨慎,选择合适的途径解决纠纷。

  结语  

本案由贾可律师承办,最终能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得益于贾可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并且结合数次实地考察和详细调查。
本案涉及土地交付问题,也涉及到 拆迁新法和旧法的衔接问题,案件复杂。两级法院共组织六次庭审及谈话并且进行了实地勘察。贾可律师旁征博引,查阅了大量司法案例,酝酿了至少三套以上诉讼方案,精心就案涉可能出现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准备,围绕双方可能争议的观点反复沙盘推演,鞭辟入里,向法院提交的 数份代理意见及组织的大量证据亦得到两级法院的认可,取得了民告官的最终胜利,切实保障了委托人鸿亿公司的合法权益。

贾可 律师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 执行与衍生诉讼 | 公司清算 | 不良资产处置 | 行政协议 | 金融业务 | 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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