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1月25日14时—16时,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总所组织刑辩律师召开内部交流会。本期交流会由刘强律师主持,参会律师们交流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以来,各自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经历以及从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近日,福建某检察院因某辩护律师拒绝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程序,发出司法建议,引发广泛议论。刘强律师开篇从该事件引出话题,引导律师们就此发表意见,介绍各自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并就有关问题展开延伸思考。与会律师就见证程序中律师的定位、量刑建议的调整、法援值班律师工作、二审认罪认罚、两院对认罪不认罚的实务处理、认罪案件的会见、仅对没收不服的问题、律师执业风险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周碎芬、戈瑜珍、万文杰、贺飞达、张明亮、王朝阳等律师在北京总所会议室现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周碎芬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这样做是不对的,一方面,刑诉法和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辩护人参加认罪认罚程序是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初衷之一,辩护人应当配合参加相应的工作。自己作为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多次参加了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程序的见证,首先,当事人有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就不能参与;其次如果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可以与检察官协商减轻,如果检察官坚持不变,值班律师可以拒绝签署,但这并不表明律师可以拒绝参与这个程序。
王朝阳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不同于民事代理,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律师就不能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但拒绝参加认罪认罚程序,与刑事独立辩护权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指导意见,从程序上讲,在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但是从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来讲,我认为如果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可以不签字。这一点指导意见中也有体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字。既然指导意见规定了辩护人的异议权,那么刑辩律师在场不签字是完全可以的。
张明亮律师认为,某检察院的做法不对。本案中辩护人第一次拒绝参加,是因为检察院并未提前告知量刑建议,辩护人拒绝是基于刑诉法“先有量刑建议,后进行协商”的规定,完全合法。第二次,检察院提出了精确地量刑建议,但律师认为量刑过重而不参加,我认为这样做不妥。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参与认罪认罚见证程序,辩护律师拒绝参加显然违背勤勉尽责的义务。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辩护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程序还是要参加。但是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并未投诉的情况下,检察院直接发出司法建议明显针对律师。实践中,多数案件通过认罪认罚能够减轻刑罚,但也有一些未经认真审查就作出的量刑建议,嫌疑人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辩护人应当根据案情,运用专业能力作出相对准确的量刑分析。检察官量刑建议过重的,应当建议嫌疑人不签认罪认罚,并告知其审判阶段还存在争取空间。当然,。部分嫌疑人可能也知道量刑偏重,但是出于法院最终量刑的不确定性,选择同意签署认罪认罚,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不应当过于阻拦,应当尊重嫌疑人的个人意见。
戈瑜珍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参加见证程序的目的是从法律程序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含义,知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利弊后果。本案中,认罪认罚程序存在瑕疵,案件庭审中可能出现不利于公诉方的情况。辩护人有独立辩护的权利,检察院没有强制要求辩护人参加见证的权利。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律师要时刻注意自身的执业风险。本案中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详细阐述认罪认罚政策、量刑建议、律师的分析意见等,是否签署具结书由当事人权衡定夺,相关工作详细记录。如果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我认为应当从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和意愿角出发,参加见证程序。
万文杰律师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认罪认罚过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程序上存在瑕疵;其次,辩护律师应当见证认罪认罚过程,如果对量刑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记录;第三,辩护律师拒绝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程序,即不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并无依据。
贺飞达律师认为,在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其辩护律师应当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程序,以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不过,辩护律师仍享有有独立辩护权,若不同意检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可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注明,并在庭审中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同时,贺律师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庭审阶段被告人才提出认罪认罚,那么是否仍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能否重新做出量刑建议?引发了在座律师的热烈讨论。
崔继勇律师和张焱南律师在线上远程参与了讨论。
崔继勇律师认为,1、见证程序律师应当到场,这既是精神上的陪伴,也是专业的支持,还能提高效率。2、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公诉人完全不顾及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意见,“量刑协商”成为一刀切,要么不签、从重量刑,要么接受量刑建议,自愿性大打折扣。3、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只是代表见证整个过程,不代表完全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认罪认罚文件上签署不同意见。也应当允许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对之前签字行为的反悔。否则,律师有权利拒绝参与见证。4、律师要充分向当事人说明,不应当代替当事人做决定,只能分析案情、提出合理建议。律师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张焱南律师从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生谈起,简要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改革重点、关键环节,帮助年轻律师们进一步加深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崔继勇律师一起,就认罪认罚时间阶段的先后对最终量刑的影响、认罪认罚以后又反悔所要承担的后果、辩护律师认为应做无罪辩护时如何协调好当事人利益和律师辩护职责之间的平衡、在公诉人进行模糊许诺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律师收到负面司法建议的后果、以及如何处理好与公检法司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刘强律师对大家的发言进行了总结,指出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刑辩律师今后遇到的绝大多数都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司法的实践中已经表现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未来必然还会出现更多的争议和热点。作为刑辩律师不仅要正视之,还要学会主动拥抱。今天的讨论交流大家碰撞了思想,引发了思考,也提出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下步大家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提高刑辩业务技能和水平。



